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2-0218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2-16 15:24 | 成文日期: | 2022-01-25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2〕6号 | 公开目录: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县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12号、安政办函〔2016〕54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 建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成立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法律顾问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第四条 法律顾问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聘请、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全县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县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县政府法律顾问主要从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制、司法工作者中遴选。
第六条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专家学者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8年以上或者从事立法、法制、司法审判工作8年以上;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信访事项、疑难行政复议案件、重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特定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县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务,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意见书;
(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招投标、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四)受县政府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五)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对涉及我县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县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教育;
(八)办理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对我县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
(二)按时参加法律顾问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及时向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报告个人的社会兼职情况;
(七)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时,法律顾问应邀列席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组及其成员完成所承担的工作,需要书面报告县政府的,由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书面报告一式二份,通过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向县政府转报。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承办政府事务工作中,认为自己与县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案件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疾病等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六)因其他重大事项需要解聘的。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取得适当的工作报酬,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等费用。
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所需经费,由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提出年初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聘用单位应当与法律顾问个人或其所在的律所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有效期为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1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