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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陕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2-0499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4-01 08:41 成文日期: 2022-03-30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22〕1号 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宁陕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23月30日



宁陕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廉洁。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

四、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县长外出、休假期间,受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五、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

县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AB角)制度,副县长外出、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六、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

七、各局、各委员会(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

八、县政府应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创新完善社会管理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章  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县政府作出重要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十、下列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制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对前款所列事项,组织制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县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十一、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三、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

十四、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单位负责。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五、实行县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县政府领导每年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

十六、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深化政务公开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减少纸质文件印发数量,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

十八、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县政府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主动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二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三、县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加大县长信箱办理力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严格责任追究。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及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县政

府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

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安排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八、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省市县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县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

(三)研究有关人事议题;

(四)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十九、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办公

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发

改局、财政局为列席单位。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出席指导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贯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报请县委决定和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要文件、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讨论研究各镇、各部门提交县政府决策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七)讨论研究资源配置(土地、矿产)、河道采砂、土地招拍挂等事项;

(八)讨论研究人力资源调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分配、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处置交易、招投标变更、联办行政审批等事项;

(九)县长、副县长交流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听取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专题汇报;

(十)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事项。

三十、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相关副县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需县长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三十一、县长碰头会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上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研究本月工作要点;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二、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按照县长委托或职责分工

召集和主持,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

是: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

部门的事项。凡涉及资金、项目、人事、机构编制安排的,按规

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十三、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研

究的议题,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调和征求意见。

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人员协调,基本取得

一致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县长确定。会议议题和文

件会前送达与会人员,汇报发言控制在8分钟内。

三十四、县政府领导不能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应向县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需向召集会议的县政府领导请假,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十五、县政府各种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并按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召开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各镇、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各种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通报执行情况。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如实向县政府汇报。

三十六、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提倡召开视频会议、现场会,套开、合开相关会议。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召开1次,时间不超过半天。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七、县政府严格按照中省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配套规定处理公文。各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文一事以正式公文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协商一致后报送。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各镇或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在部门、单位直接报送的文件上批示。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非县政府直属企业以及县政府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三十八、各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分管副县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处理。

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

三十九、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报,由县长签发。

四十、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公文,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涉及县政府工作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全局工作或机构、人事、资产、规划、政策、职权调整等问题,以及县长牵头负责的工作,由县长签发。

四十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涉密文件外,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下发文件,原则上只发电子文件,不发纸质文件。


第九章   严肃工作纪律


四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四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领导参加上级召开的相关会议,要及时向县长报告会议精神,并根据需要在县政府相关会议传达学习。

四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副县长及县政府党组成员外出、休假,须提前1天向县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及时向县委报备。各镇镇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休假,须提前1天向县长履行请假手续,待批准后分别向县委、县政府报备。

四十七、对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县政府重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跟踪问效。

四十八、健全完善外出学习考察制度。县政府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外出考察学习,返回后要及时总结考察成果,各考察组成员要结合各自工作撰写考察调研报告,汇总结集送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领导参阅。

四十九、各镇、各部门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第十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五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实施意见”、市委“十项规定”和县委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要求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教育和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一章   附  则


五十四、县政府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五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宁陕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政发〔2015〕7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s://www.ningshan.gov.cn/Content-24403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