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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加强项目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二十条规定(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2-0507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4-02 11:23 成文日期: 2022-03-30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2〕20号 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加强项目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二十条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0日



宁陕县加强项目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二十条规定(暂行)



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资金流向,根据有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项目申报

第一条  各镇、各部门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康养旅游、城镇建设、农林产业、包装饮用水、生态环保和民生保障等重点工作积极谋划项目争取资金,切实提高项目申报的针对性,集中财力办大事、要事,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财力保障。直拨支持市场主体的项目资金,五年内原则上只支持一次。县发改局负责每月统计各镇、各部门当月申报及到位项目资金情况,按程序送审后全县通报。

第二条  项目申报与单位经费核拨、评优选模挂钩,对年度纵向比较县区横向比较后三名的通报批评问责问效。

第三条  各镇、各部门申报项目实行事前审批,申报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局长审定,申报资金在20至50万元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申报资金在50至500万元的项目由县政府县长审定,申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未经县政府审定的项目,各镇、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报送项目申报资料。

第四条  项目申报后,项目申报单位3天内向县发改局报备,每月由县发改局牵头汇总在县长碰头会上进行通报。  

二、限价评审

第五条  限价评审应在发改部门批复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或后审)后,按照财政部门审核的金额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各项目主管部门(含各镇)必须在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将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的施工方案按财政投资评审范围,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须的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项目资金文件、项目施工图纸、项目预算文本、项目采购审批表、项目地勘、项目答疑等)送达县财政局。

第六条  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工程和工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评审,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审;工程内容较复杂实施单位无法自行评审的建设项目,也可以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给予指导性建议。

第七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县财政局根据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制定评审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或者组织自行评审。

第八条  受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后,及时报县财政局审查。县财政局组织评审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意见形成评审审核意见,报县财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分级审签。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局长审签,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签,2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送常务副县长审签,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县长审签。

第九条  县财政局严格按照县政府领导终审意见,对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项目预算、资金拨付进度、工程价款结算等进行调整控制。凡未经县财政局出具评审意见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组织招投标工作,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评审结果,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超预算增加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者调整建设内容的,必须经原项目审批单位和发改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宁陕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20〕56号)相关规定执行,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应评审而不评审或未按评审意见实施,造成投资浪费或形成较大债务的,由县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以及项目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三、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办公经费由县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单位不再办理用款申请,涉及个人福利待遇、工资等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除单位办公经费、工资福利待遇外其他预算内专项资金,由使用单位书面报县政府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政府县长审批。

四、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省、市财政部门下达的涉农整合和上级配套社保专项资金,按照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和社保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惠民惠农补贴到户的资金,由相关部门商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后,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发放兑现。

第十五条  省、市财政部门下达除第十四条所列资金以外的其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明确使用单位的,县财政局在收到资金文件3日内书面函告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项目计划(或依据发改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预算单位将县政府审定的项目资金使用方案(计划)及绩效目标报县财政局,同时在“财政云”项目库进行项目储备;县财政局在5日内下达资金文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并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资金,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的财政资金、债券资金、融资资金等,“三重一大”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社保、重大防汛、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特殊事项支出,在向县政府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签署意见后,县财政局可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每月对全县项目资金、预算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政府县长审阅。

第二十条  各镇、各部门要加快资金使用支出进度,对无故拖延造成资金“趴窝”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问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