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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2-0256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2-22 09:20 成文日期: 2022-02-22 09:20
发布文号: 宁规〔2022〕003—县政办001 宁政办发〔2022〕9号 公开目录: 保障救助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规〔2022〕003—县政办001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宁陕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 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陕办发〔2019〕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因离家在外身陷生活困境,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求助需求,符合条件的,县救助站应当给予救助;本人拒绝求助、自愿放弃救助或要求离站的,县救助站不得限制;救助过程中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收取救助费用。

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等特殊群体,医疗机构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进行初诊、收治。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公安机关要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保障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的合法权益。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原则。建立由政府主导,民政、公安、城管、卫健、财政、医保、司法、教育、交通、人社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协商,在各部门职责范畴内提出妥善解决方案。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参与救助管理工作。

属地管理,分级救助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建立各村(社区)对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和报告机制,认真落实各项临时性救助措施;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员作用,确保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各相关部门在职责范畴内履行各自的救助管理工作职责。

标本兼治,源头预防原则。流浪乞讨人员家庭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对辖区内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进行救助、帮扶、管理和教育。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人的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要加强教育管理,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条 宁陕县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县救助站”),全天24小时负责接待工作。具体负责县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衔接和接收,配合各镇开展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救助内容

第五条 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救助包括下列对象:

(一)离家在外身陷生活困境,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二)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并能够提供相关报案证明的;

(三)因务工不着无经济来源而露宿街头的人员;

(四)因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原因而处于在街头流浪乞讨困境状态的未成年人。以乞讨为生活方式,以乞讨敛财为目的,不属于救助范围。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纳入救助范围。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可以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包括下列方面: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救助站内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疑似有传染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诊断;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车票;

(六)其他救助内容。

第七条 救助类型

在坚持自愿受助的前提下,对符合流浪乞讨救助对象条件的,根据相应情况,实施帮扶性救助、保护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一个。

(一)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

(二)保护性救助:对16周岁(含)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

(三)救治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及时实施救治性救助。

第八条 应当终止救助的情形

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救助站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已经提供救助的可以终止救助。

(一)应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的;

(二)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的;

(三)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的;

(四)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

(五)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的;

(六)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

(七)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的;

(八)在救助站滞留期间擅自离开的;

(九)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情形的。

第三章 救助管理工作流程

第九条 工作流程

发现:包括公安、城市管理执法、救助站等部门或各镇在日常巡查中主动发现、群众反映、自行到相关部门和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报告: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发现群众可以告知、引导或协助其到县救助站求助,也可拨打县救助站或110报警电话反映。各镇、各相关部门在巡查、执行公务中发现的一般流浪乞讨人员,应劝导、引导或护送其至县救助站;对发现疑似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或110报警电话,协助护送到医疗机构,并通知县救助站和当地派出所进一步甄别,确认病人身份。

入站: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县救助站应当及时安排进站救助,并按程序实施后续救助管理措施;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所有来站寻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按照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离站: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解决的,救助站应适时安排离站;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受助人员未办理离站手续、擅自离开救助站或医疗机构的,视为主动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 危重病人及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条 发现处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发现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等特殊群体,应遵循“先救治,后甄别”的原则,直接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就近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性救助。

第十一条 收治处理:定点医院收治病人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县救助站对其身份、救助类型进行甄别和确认,对符合救治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站出具相关证明。收治的病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转院治疗应先征得县救助站同意。

第十二条 费用处理:病人救治期间,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伙食、陪护等费用由县救助站据实审核结算,从民政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部门或医院通知病人当地政府、单位或家属来医院处理,并结算医疗费用,如病人家庭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流浪乞讨专项救助经费中解决。

第十三条 安置处理:以上救治性救助对象,经定点医院治疗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对姓名、住址清楚,但无经济能力自行返乡者,由县救助站帮助其返乡;对查不清姓名、住址或户籍所在地长期滞留,符合落实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安置,安置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给予保障。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处理:发现重伤、死亡的流浪乞讨病人有遭受不法侵害嫌疑的,或者在抢救途中、救治期间发生流浪乞讨病人死亡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救助站负责协调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通知其亲属认领遗体。对无法通知亲属的,由救助站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领遗体公告,无人认领的遗体,按无主遗体处理,建立档案。对找到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第五章 受助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县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县民政局备案。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为放弃救助。

第十六条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式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受助期间的生活标准应当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

第十七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和私藏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县救助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县救助站应引导受助人员遵守站内各项管理制度,防止其骚扰、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严禁毁坏、盗窃公私财物、吸毒、赌博等现象发生,建立良好的救助工作秩序。

第六章 受助人员的接送返回、落户安置

第十八条 对已经查明户籍身份信息为我县的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无条件配合、协助县救助站接回流浪乞讨人员,并建立专门档案,妥善进行安置;返乡流浪乞讨人员没有户籍或已被注销的,要协助其解决户籍问题。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政策的,应当及时落实相关兜底保障措施。对监护人涉嫌遗弃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残障人员的,要主动协调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第十九条 对流入我县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分类救助措施:

(一)对原籍地址确切的流浪乞讨人员,县救助站及时通知其家属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提供返乡车(船)票,使其尽快返回原籍地。

(二)对暂时无法查实原籍地址的,在县救助站内实行临时救助,由县公安机关配合救助站继续查找其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待查明后,再帮助其返回。

(三)对滞留时间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县民政局协调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八类“其他无户口人员”类型,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政策的,及时落实相应兜底保障措施,送至敬老院供养,对未成年人应及时申请安置到市儿童福利院。

第七章 救助管理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谁先发现(接报)谁负责”的要求,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帮扶性救助对象,应告知、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站,对发现的保护性救助对象要直接护送至救助站;对救治性救助对象,要通过县120急救中心或110护送到定点医院实行基本医疗救治。

第二十一条 县120急救中心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向民政、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定点医院应遵循“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对病人及时进行治疗并负责管理,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而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有关单位有权向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并劝导,或引导、护送其到县救助站,对拒不离开、行为恶劣的乞讨人员和职业乞讨者,可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认真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措施,主动开展经常性的救助政策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知晓率。广大群众要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社会救助。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热线电话:0915-4201768,如发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拨打救助热线或110报警电话。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不履行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县民政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救助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县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 印发,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14日止。

政策解读:https://www.ningshan.gov.cn/Content-2393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