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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2-0257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2-02-22 09:29 成文日期: 2022-02-22 09:29
发布文号: 宁规〔2022〕004—县政办002 宁政办发〔2022〕10号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规〔2022〕004—县政办002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定后的《宁陕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宁陕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切实保障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与陕西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服务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财政供养为主原则;

(三)院务公开原则;

(四)入出院自愿原则。

第三条 敬老院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免费提供吃、穿、住、医、教、葬为主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每月发放适当数额的零用钱。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敬老院提供捐助和免费服务。

第二章 供养办理程序

第五条 敬老院入住对象为城乡特困人员,入院者应服从敬老院管理,根据身体情况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力所能及的活动。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住敬老院。

第六条 申请入住敬老院的城乡特困人员,应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其照护人或村委会代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并组织特困人员体检正常后,由镇人民政府与敬老院、特困对象本人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入住敬老院的城乡特困人员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特困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特困供养证、存折(个人名下所有存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

(二)体检表;

(三)入院协议;

(四)属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

(五)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镇、村接回实行分散供养:

(一)本人自愿要求退院的;

(二)不服从敬老院管理,经常与敬老院其他老人无故吵闹、打架,影响恶劣的;

(三)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的。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八条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饮食:实行集体伙食,饭菜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每周有食谱,每顿饭菜留样,重大节日按风俗习惯改善伙食;

(二)保穿:供给衣服、被褥、鞋袜等生活用品;

(三)保住: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安全住房;

(四)保医:支持有条件的敬老院设立医务室,配备有资质的专职医护人员,为入住对象提供优质便捷的诊疗、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暂无条件设立医务室的,可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开展签约合作,为入住对象提供疾病预防、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及临终关怀等一体化服务。县医保局为特困人员统一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特困人员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100%给予救助。

(五)保教:特困人员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应依法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六)保葬: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敬老院按照我县殡葬政策相关规定从简办理丧葬事宜,在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丧葬费用按我县特困供养人员一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九条 入住敬老院的特困人员实行县民政局和属地镇人民政府双重管理。县民政局实行班子成员包院责任制,原则上包院领导每月到院开展一次暗访检查;各镇分管领导和民政干部至少每月到敬老院检查一次,主要领导至少每季度到敬老院检查一次;敬老院全体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坚持吃住在敬老院,实行24小时服务管理,共同把敬老院建成特困人员的温馨家园。

第十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管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管理委员会成员从在院特困人员和工作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由7至9人单数组成,其中在院特困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管理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院务会。

第十一条 中心敬老院为副科级事业单位,院长由县人民政府任命。其他区域敬老院院长由县民政局从机关正式干部中任命,副院长由县民政局从敬老院服务人员中选聘。敬老院服务人员由各敬老院按程序选聘,试用合格后报县民政局进行考察。敬老院实行法人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敬老院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组织制定本院各项规章制度、年度院务工作计划;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督促服务人员履行职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抓好院内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五)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六)按“三清一报告”制度,每日开展自查巡查,召开院民例会,当日矛盾当日化解、当日问题当日整改,并从工作群上报至包院领导,做到服务规范化、监管信息化、推进常态化。

第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无不良嗜好。从事财会、医疗、护理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 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宁陕县民政局关于修订《敬老院工作人员“五制”管理制度》的通知(宁民发〔2021〕25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应定期组织敬老院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制定奖惩办法,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服务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连续三年考核居末位的应予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敬老院严格按照“七无标准”(即:人员清点无差错、地面干净无污渍、墙面整洁无污染、门窗洁净无灰尘、设施完好无损坏、物品有序无乱放、空气清新无异味),保持院落干净整洁,家具用品摆放统一,室内清洁卫生、无异味、无痰迹,衣被折叠整齐、美观大方。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敬老院每月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供养资金。划拨敬老院的供养资金应全部用于特困入住对象的吃、穿、住、医、教、葬等日常支出,累计结余资金可用于设备购置及设施改造等。

第十八条 敬老院财务与固定资产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由县民政局制定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入院时,其个人所有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交由敬老院代为管理、使用。特困人员除生活费、照料护理费以外的其他补贴及个人存款原则上由特困人员自行保管,确因身体、智力等原因无法自行保管的,由敬老院财务人员统一代管并建立资金支出明细台账,接受院民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条 特困人员去世后,其遗留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和个人存款余额由敬老院遵照其遗嘱处理,无遗嘱的由敬老院依法处理后上缴县财政,实行一年一返还,用于敬老院设施维修与改造提升。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制定敬老院管理制度、做好资金争取和发放;县财政局负责将供养资金拨付至各敬老院资金专户,并按规定预算拨付敬老院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和办公费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卫健局负责敬老院医务科室的建设指导,加强医务室医务人员对常见病的预防、治疗和疾病救治等内容培训;各医疗机构建立救治绿色通道,为特困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县医保局负责做好特困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广电网络公司)负责敬老院有线电视的安装、收视维护;县审计局依法加强对敬老院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县教体、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安、消防、电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做好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到敬老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协助敬老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时常关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身体状态和思想动态,在重大节日到敬老院看望慰问老人,杜绝不管不问、一送了之。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职尽责,以院为家,亲爱精诚。若发现私分、挪用、截留特困供养对象钱物的,除责令归还外;对直接负责人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入住敬老院社会托养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 印发,自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14日止。原《宁陕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16〕5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s://www.ningshan.gov.cn/Content-23919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