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县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2-0687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4-30 11:39 | 成文日期: | 2022-04-26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2〕31号 | 公开目录: | 保障救助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宁陕县县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宁陕县县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等系列民生保障问题,加快构建和谐宁陕步伐,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依据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精神,特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照“谁征地谁保障、谁用地谁承担”“先保后征、足额保障”原则,足额从征地成本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等民生问题,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人员范围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因政府指令性计划无偿划拨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0.2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在册被征地农民,均可依据本办法享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优惠政策。
凡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土地的;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户籍迁出县城规划区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在保障范围。
三、保障内容
(一)就业创业保障政策
1.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县人社局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整体规划,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对公益性征地,县人社局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并制订相关的鼓励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生产经营性征地,要督促指导征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3.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县人社局要将城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范畴,按规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引导他们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之路,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针对镇村的被征地农民特点和市场就业需求,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均可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台账,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个性化服务、专项援助行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跟踪服务等保障措施。
(二)养老保险保障政策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可享受养老保险保障政策:
1.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基础上,按100元/月的标准发放养老补助。
2.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中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一年一补、先缴后补,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3.被征地农民可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得重复享受。
4.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服刑、考入机关企事业单位、死亡(失踪)的,终止享受养老保险保障政策。
5.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期间死亡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三)纳入医疗保障
县医保局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参保缴费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医疗待遇。
(四)开展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要加强被征地生活困难群众的关注和救助力度,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城乡居民,在同等条件下,可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各项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五)提供教育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认定为“三类”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重大困难户)的家庭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凡认定为“三类”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要一个不漏地纳入到教育资助政策的覆盖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不因失地导致返贫致贫而失学、辍学。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1.凡是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征地勘界面积计算,按照每亩不低于2万元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缴纳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专户”,其中:属于按政策由政府确定的划拨地价供地项目,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由用地单位或建设业主单位缴纳(此项费用包含在划拨地价之内);属于经营性用地的,纳入征地成本预算,在办理统征手续时由县自然资源局或政府确定的其它土地统征实施单位从征地资金中缴纳。
2.县财政局每年应从当年被征土地收益中按1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储备金”,拨入同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支出和被征地农民培训费用。
3.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委托授信银行投资运营从而实现增值保值。
(二)资金使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生活补助及就业培训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时,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足。
(三)资金管理及监督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继续使用,未开设的原则上不再新开专户,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除留足当期应付的社会保障金外,应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专户,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
3.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委监委、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责任分工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
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每年按比例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储备金”,并纳入专户管理。
县人社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申领方案及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时,凭被征农民社会保障费缴费凭证办理社保方案审核手续。养老补助费未划拨到位的,县人社局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负责测算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并组织被征地农民开展技能培训、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就业援助、发放养老补助等工作,协助县财政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计审定被征集体土地亩数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库(被征地农民信息资料将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依据和凭证);在完成征地后向县财政局及时足额缴纳或督促用地单位(建设业主单位)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在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查验县财政局出具的相关缴费证明。
县医保局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资助工作。
县公安局要严格户籍管理,并及时向征地实施机构提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资料。
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并公布审计检查结果。
本方案有效期为五年,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宁陕县县城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6〕94号)同时废止。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政策解读:https://www.ningshan.gov.cn/Content-24124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