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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棚户区改造公共资产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2-0689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4-09 08:54 成文日期: 2022-04-08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2〕27号 公开目录: 住房服务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棚户区改造公共资产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宁陕县棚户区改造公共资产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为加快县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迁工作,保障行政、企事业单位在房屋征收中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城老街片区、三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适用主体

本方案适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简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征收。

二、房屋补偿范围和征收补偿(置换)方式

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在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前提下,结合发展需要,在协商一致、操作可行的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产权置换。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土地价值的补偿;

3.装饰装修的补偿;

4.其他相关补偿(附属建筑、构筑物补偿)。

(二)棚改区域内,属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由县级公产管理部门(宁陕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按照宁陕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统一收回处置;属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各企业商经贸局统一处置;属省市驻宁单位占有资产,由县征收办商有资产处置权限的省市驻宁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按政策规定及本方案执行。

(三)棚改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办公用房实际需求选择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被征收土地、房屋价值由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定的第三方评估单位评估确定,具体确定办法为:

1.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按土地和房屋产权证载面积用途结合房屋实测面积评估确定。

2.仅有土地证的房屋,土地按证载面积用途,房产由征收办组织实地测量经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确认后,进行评估确定。                     

3.仅有房产证的房屋,用地性质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确定,土地、房屋面积勘测由征收办组织实施,经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确认后,进行评估确定。

4.既无土地证也无房产证的,用地性质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确定,土地、房屋面积勘测由征收办组织实施,经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确认后,进行评估确定。

(五)选择产权置换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现有土地、房产情况及置换需求,申请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调配置换办公用房。统一由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商棚改实施单位在棚改区集中配建办公用房用于置换,置换比例原则上执行1:1等建筑面积置换。

三、搬迁、设备迁移及装饰装修费用的补偿

(一)征收企事业单位用房的,其搬家费按照12元/㎡支付被征收单位搬迁补偿费,若搬迁补偿费低于1500元,按1500元补偿。

(二)设施设备迁移费及装饰装修补偿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临时过渡补偿

(一)棚改区域内选择产权置换的行政事业单位,需采取租房进行过渡安置的,过渡安置费由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商县财政局具体测算租金标准后,足额支付并纳入棚改征收成本。

(二)棚改区域内被征收企业采取租房进行临时过渡的,由县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商县财政局测算租金标准后,足额支付并纳入棚改征收成本。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县城棚户区改造是我县重要的民生工程,对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被征收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确保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好充足准备。

(二)强化工作责任。按照县棚改指挥部有关要求,在实施征收补偿工作中,县棚改办及被征收单位负责人对辖区内征收工作负总责,要积极配合按时完成征迁任务。

(三)积极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主动作为,决不允许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要依据有关政策,保障合法权益,保证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