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2-0817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5-11 15:15 | 成文日期: | 2022-05-10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2〕36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宁陕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陕财办建〔2012〕31号)和《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粮发〔2019〕21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粮食风险基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省、市财政储备粮油专项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用帐户,封闭运行,专帐核算,主要用于县级储备粮油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县级储备粮油项目资金管理,督促县发改局做好项目资金日常财务使用监管,督促农发行宁陕县支行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做好信贷资金封闭运行。
第四条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承储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五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存储、轮换等相关业务的实施及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依据承储计划向农发行宁陕县支行申请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接受农发行宁陕县支行信贷监管,严格执行财务和信贷管理要求,按规定使用各项财政补贴,保障储备粮油信贷资金安全;负责依据中省市县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并报县发改局备案;负责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接受县发改局储备粮油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接受农发行宁陕县支行资金封闭管理,按月向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油财务报表。
第六条 农发行宁陕县支行负责按照中省市县有关规定和储备粮油承储计划,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按照资金管理规定,对承储企业轮换销售及购入资金通过在农发行设立的粮食储备贷款专户进行封闭运行管理,按月向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油贷款专户财务报表。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1.县级储备粮油利费补贴。根据中省市县确定的储备粮油计划,在计划内依据实际储备量和补助标准计算保管、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
2.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和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相关支出,包括挂账利息、本金等。
3.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粮食方面支出。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根据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相关文件及时拨付资金。农发行宁陕县支行应在收到拨款单后3个工作日内如数拨付资金,且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
第九条 建立完善县级储备粮油项目资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规范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设定和选择,将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轮换次数等因素纳入评价指标,管好用好县级储备粮油项目专项资金。
县发改局是县级储备粮油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体,要对承储企业填写的绩效目标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县级储备粮油项目绩效目标指标自评资料,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后,县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县发改局审核认可后的承储企业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县发改局。
第十条 县财政局要督促县发改局及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承储企业,并督促整改;要会同县发改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设立和项目资金分配及对承储企业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县级储备粮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县发改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储备粮油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规使用储备粮油项目专项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要加强对储备粮油项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日常财务管理,做好各承储企业储备粮油项目资金年度自查工作。县财政局在储备粮项目资金年度自查的基础上采取以点代面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储备粮油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