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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宁陕县文旅康养产业发展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建议

作者:宁陕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来源:宁陕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发布时间:2022-06-05 18:00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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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文旅康养产业发展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陕县委关于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生态经济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宁发〔2022〕1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宁陕县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实施方案》(宁发〔2022〕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宁陕文旅康养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对象

本县范围内从事文旅康养产业投资经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二、奖补类别及标准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补

1.对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单位或市场主体(含国有企业)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市场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点)称号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名镇、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旅游名镇、省级乡村旅游示范村或其它同类别旅游镇、旅游村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旅游项目投资奖补

6.对新建精品民宿项目,按当年社会资本实际投资总额(按工程结算票据)超过1000700万400万元以上别给予市场主体5%、3%、2% 的投资奖补。  

7.对新建具备文旅休闲、中医药养生、健康养老、康体运动等康养功能的旅游项目,按当年社会资本实际投资总额(按工程结算票据)在2000万、1000万、500万以上,别给予市场主体5%、3%、2% 的投资奖补。

(三)旅游饭店星级奖补

8.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酒店、四星级酒店、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500万元、300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9.对新评定为国家金鼎级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给予市场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新评定为银鼎级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给予市场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0.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酒店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1.对新建、改造提升的农家乐,达到《宁陕县农家乐星级评定标准》,经验收后,按照五、四、三、二、一星级标准,分别给予市场主体(业主)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旅游业态扶持奖补

12.对建成且经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文化旅游产业基地、文化产业发展示范园(基地)、旅游商品研发基地、中医药康养旅游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文旅项目,每个项目给予市场主体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3.对新建、改建且建成运营的县级以上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床位达到150张、100张、50张以上,且当年接待研学团队1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市场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4.对建设固定房车、帐篷露营营地场所的,规模达10辆(顶)以上且正常运营的,给予市场主体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5.对新加盟的全国知名品牌连锁酒店,开业运营后给予市场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五)旅游宣传营销奖补

16.对景区、文旅企业、涉旅行业协会自主开展的宣传营销推广活动或在县域外城市的地铁、机场、商超、大型小区投放旅游宣传广告,经县文旅主管部门认定,根据活动备案和活动效果,给予景区或文旅企业年度宣传营销实际支出费用(按合同票据)30%给予一次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由县文旅主管部门组织县内旅游企业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等宣传活动的,按照实际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展位租赁费等有关费用给予参展企业实额补助,补助金额省内不超过1万元,省外不超过2万元。

18.由市场主体牵头组织,在县内举办的各类特色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活动,经宣传、文旅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活动组织实际支出费用(按合同票据)的50%给予奖补,单次活动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9.由各类市场主体或个人自主开发具有宁陕特色文化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文创产品,对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注册商标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给予开发生产企业或个人每个单品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国家级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省级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0.由县文旅主管部门牵头,对打造子午道文化品牌、非遗文化项目、民俗文化演出的单位、社团组织、市场主体,通过一事一议,按照项目分别落实奖补资金。

(六)旅游客源组织奖补

21.旅游企业、旅行社或其它市场主体组织旅游团队、研学团队到宁陕开展乡村旅游或游览收费景区2日、3日至4日和5日(含5日)以上的,分别按照20元/人次、30元/人次、40元/人次的标准对组团的旅游企业、旅行社或其它市场主体予以奖补,且每月根据实际人数兑现奖励。符合《安康市鼓励旅行社组织旅行团体在安旅游奖励办法》(安文旅广发〔2021〕55 号)申报条件的,也可同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广电局申请奖励。同一市场主体年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不包括市级奖励资金)。

22.对于受到自然灾害、疫情影响、道路交通等特殊情况造成客流量骤减、收入骤减或无法常规营业的,由各景区或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发放旅游消费劵、旅游交通补助、门票减免、打折促销、产品组合“大礼包”等方式采取了营销措施的,根据受损情况和运营情况分别按年度给予市场主体A级景区(度假区)10万元、民宿集群(5户以上)5万元、单体民宿1万元的补助。(此条有效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七)旅游专线营运奖补

23.对各景区或营运企业在安康、汉中、西安等地区客运站、高铁站、机场或游客集散地开通的旅游直通车,能直达景区且持续运营正常,按往返140公里、200公里、300公里以上给予每条线路每年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补。

24.对县外游客来宁乘坐客运班车进入收费景区消费的,凭车票可在消费景区内报销宁陕--西安、宁陕--汉中、宁陕--安康、宁陕--佛坪高铁站线路内的相应额度交通费用,由各景区收集齐全相应凭证(每月申报并通过查证审核)予以实额奖补。(此条有效期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八)旅游行业发展奖补

25.在本县新注册的旅行社,经营一年以上且达到《安康市鼓励旅行社组织旅行团体在安旅游奖励办法》标准的,除享受市级奖励外,另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6.对在本县注册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旅游景区、精品民宿、乡村酒店、农家乐、研学基地等销售体系,每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电商企业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7.村集体采取自营或托管经营的方式,组建运营公司或招募专业运营公司经营民宿项目的,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实现盈利的(根据财务报表),按年度给予运营公司实际营收5%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28.对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经营规模较大和档次较高的旅游商品示范店(100㎡以上)、美食餐饮示范店(300㎡以上)、休闲茶楼、中医康养、创客沙龙、文化书吧及地方特色演出服务的经营场所,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每年评选5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9.对发展乡村(民俗)旅游示范村,配套建设的休闲文化广场、文化大院、民俗文化村落、演艺剧场、村史馆、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旅游公厕、停车场及绿化、美化、亮化、景观化等基础设施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项目支持奖补。

(九)旅游招商引资奖补

30.对各部门、镇、村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市场主体投资民宿村、民宿集群(5家以上)、单体民宿项目,在县内注册公司并启动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的,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奖补。对旅游招商引资和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各评选10个,予以宣传表彰。

三、资金来源

从县财政年度预算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程序

1.由各旅游企业或经营主体申报,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牵头组织相关镇和旅发委各成员单位实施现场验收查证审核,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县政府审定兑现。

2.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3.本办法所设奖励补助,每季度申报评审一次,公示无异议予以兑现;各类奖补申报、评审程序由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制订具体细则。

4.申报单位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县文旅广电局牵头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2年,由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