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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索引号: zfbmnsxzfhcxjsj/2022-0056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2-06-29 11:21 成文日期: 2022-06-29 11:21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城乡建设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一、基本信息

1.行政执法主体: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法定代表人:高山(局党组书记、局长)

3.办公地址:宁陕县城关镇豪迈公司四楼

4.联系电话:0915—6822954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1.承担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

2.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或设施。

3.承担城市市政共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4.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5.承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职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规定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的行为。

6.承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职责,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查处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

7.承担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职责,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纠正和查处破坏、损害城市地下管线的行

8.承担城市公共空间管理职责,加强城市空间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纠正和查处破坏, 损害城市公共空间的行为。

9.承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渣土车上路抛洒和扬尘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10.承担市场监管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照经营、乱摆摊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以及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果蔬销售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无证经营、店外经营和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11.承担交通管理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侵占城市广场、绿地、人行道上的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12.承担水务管理方面对城市规划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主要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扬尘污染条例》《陕西省户外广告设置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

4.规章:《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等。

四、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一)一般程序

1.案件来源:相关部门移送、投诉举报、检查巡查。

2.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4.法制审核: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案件调查终结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6.处罚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7.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在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时举行)。

8.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9.签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10.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归档。

(二)简易程序

1.调查取证: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2.下达处罚决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救济途径

如对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陕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陕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