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审计局关于印发《宁陕县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 知
索引号: | zfbmnsxsfj/2022-0011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2-07-02 00:23 | 成文日期: | 2022-07-01 15:24 |
发布文号: | 宁规[2022]005-财政局002、 宁财办字〔2022〕44号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金融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2018年11月9日印发的《宁陕县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经财政部核准保留的财政专户资金及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及财政资金定期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财政专户银行开户严格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原有财政专户保持稳定,以确保财政资金的正常支付和核算管理等需求。县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新开户银行的选择,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原则上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原开户银行办理。对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实行跨行转存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量较少,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第六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确保安全、规范存放、提高效益”的原则。
(一)确保安全。参与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商业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宁陕县县级设立机构至少满3年;二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三是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年度综合评价近3年均在C级以上。
(二)规范存放。通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的招投标竞争机制和规范的评标方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存放透明度,促进财政资金存放管理规范化。
(三)提高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设定不同金额和期限的组合,采取招投标方式决定存放银行和存放金额,提高财政资金社会综合效益。
第七条 可参与竞争性存放资金的银行为:在宁陕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分支机构。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八条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主要方式为公开招投标。县财政局编制并发出公示,各竞标银行自愿报名参与投标,并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及要求,在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中明确具体标的和金额。
第九条 招标标的为综合评分。竞争性存放招投标以综合评分为标的,采取高评分优先原则。
第十条 中标原则。实行百分制综合评分评标办法,依据各竞标银行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财政资金存放额度。
第十一条 投标量设定。按全年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设定多个资金量档次。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制定招标计划。县财政局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全年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标计划,主要包括资金性质、存放规模、存放期限、标的设置等,按规定程序报局党委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根据经批准的招标计划,制定并公布招标公告,将本期资金存放事宜、报名方式及需提供的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在宁陕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根据经批准的当期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将本期招标的规模、期限、招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方式、标的设置、竞标资格、中标原则、评标办法、投标要求、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要求等招投标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五条 整理相关资料。县财政局提前收集、整理各竞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委评标参考。
第十六条 评标评委。评委由县财政局、金融办、评审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竞争存放的评标工作。每期评标设评委5人,其中:财政局2名,金融办1名,专家库2人。监督员1名,由财政局财税法规监督管理股派员担任。
第十七条 开标及评标。竞标银行在规定时间内以密封函件的形式递交标书。工作人员在监督员监督下统一拆封竞标银行的竞标资料并分发给各评委。各评委根据竞标银行竞标提交的资料和县财政局整理的资料对竞标银行评标,按照竞标规则、中标原则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初步中标结果提交各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县财政局局长审定签字后生效。
评标指标由经营状况指标、贡献度指标、服务度指标、利率水平等指标构成,经营状况指标15分、贡献度指标40分、利率水平指标30分、服务度指标15分,各指标具体口径见附件。评委根据各项评分指标的得分计算综合得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以确定竞标资金档次。
第十八条 办理存放。根据财政局审定的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中标银行应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根据承诺书和中标结果办理定期存放。财政局和相关资金管理单位依据中标结果和存款协议开具划款凭证并向中标银行划拨资金。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应向财政局和相关资金管理单位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中标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竞争性存放资金的存放和回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县财政局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参加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1、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资金存放过程中发现并经核实中标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3、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4、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其他妨碍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中标银行未在竞争性存放资金到期日结清本息并划转至指定账户的,县财政局应取消中标银行之后二周年内各期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并按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在该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参与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库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2年4月1日发布,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14日止。
附件: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指标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