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陕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2-0168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6-27 10:30 | 成文日期: | 2022-06-23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22〕6号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新修订的《宁陕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
宁陕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22版)
宁陕县人民政府
二零二二年六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提高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2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危害,提高县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做好县政府有效应对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准备,特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4号)《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政发〔202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宁陕县风险辨识、分析报告》《宁陕县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及《宁陕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适用于发生在宁陕县行政区域内,须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全县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建设和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发生在宁陕县行政区域内,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或邻县(区)及西安市、汉中市、商洛市发生突发事件,波及宁陕县,需由安康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在先期处置阶段可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减少、减轻危害。切实履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及演练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的应急指挥体系,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领导负责,完善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镇、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能够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逐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依托省级、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和专业人员,充分发挥我县各行业专家及经验丰富的一线工作人员的作用,提高我县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5)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1.7应急预案体系
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县政府制定、发布及实施。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是县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县级部门应急预案。县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或工作方案。
(4)各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镇党委政府结合本镇实际情况,为应对本镇发生的突发事件,根据本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处置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针对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由活动组织部门专门编制的应急预案。
(7)联合预案。鼓励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相邻县、区的对口政府工作部门和相邻、相近的各镇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应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或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联合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各自职责。
(8)应急工作手册。是各专项预案涉及的有关工作机构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应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各镇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是负责本县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指导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镇党委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2专项指挥协调机构
县委、县政府根据全县突发事件风险分析的结论及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副书记、副县长担任,根据需要也可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负责牵头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需要也可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委、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各镇党委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民兵、预备役等组成。
各专项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2.3工作机构及牵头部门
相关类别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编制相关类别专项预案的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为各相关类别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机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在专项机构中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专项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所在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相关应急预案的起草、管理、衔接,提出响应启动建议和措施等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相关类别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现场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事发地镇党委政府负责现场指挥部的保障。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发现场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和专家咨询组,具体组成及职责由各专项预案规定。
2.5专家组
县委、县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要求或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及随行保障;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基层组织机构包含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单位。各基层组织机构应完善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做到有机构、有队伍、有预案、有物资、有场所、有平台,平时做好各类风险的隐患排查、监测、治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报送信息、落实预警行动、开展先期处置和组织干部、职工和群众自救互救,接受各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7应急联动机制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邻县(区)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并建立联合应对互助机制。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风险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镇党委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专项机构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3.1.2建设风险防控体系
各镇党委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1.3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县政府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4风险评估与论证
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物资储备库、民爆品仓库、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大型水库、大型桥梁、重要通信供电设施设备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镇党委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托相关网络渠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本系统可能发生涉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影响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各镇党委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专项机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镇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2预警
全县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镇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突发事件的预警管理工作。
3.2.2.1预警级别
突发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3.2.2.2预警级别确定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各工作机构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提出响应启动建议。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县长、分管副县长或委托相关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原则上由相关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县政府或县级相关工作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2.2.3预警发布内容及方式
①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②预警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县级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平台的作用,并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动员基层组织机构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以及留守儿童、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2.2.4预警措施
接到预警信息后,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要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对应的响应措施,确保预警区域内群众应知尽知,应撤尽撤。
①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舆论监测和引导;
⑥如接到安康市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宁陕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落实预警行动;
⑦事发地镇党委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2.2.5调整解除预警
县政府或相关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各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和相关工作部门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对可预警的突发事件明确预警级别,确定签发流程、发布渠道、预警措施。
3.3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3.3.1首报
对突发事件信息、重大紧急信息和重要预警信息,事发单位、事发地镇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必须在接到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上报,并抄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行业部门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类事故信息应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下首报可以采取电话报告形式,后续书面报告应在1小时内报送。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首报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3.2续报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向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时、准确、全面地续报应急处置进展。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展趋势、伤员变化情况、事故直接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3.3.3终报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参与应急处置各单位的处置情况汇总,向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及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终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处置结果、隐患整改情况、责任认定、建议等。
3.3.4信息报告程序
各镇、各部门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的信息须经主要领导审签,并同时抄送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上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信息,应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相关领导签审、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确保信息不出现偏差、越级和随意报送。
3.3.5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事发地镇党委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传染源,尽可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并及时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对于涉及本村、本镇、本单位的社会安全事件,要积极配合做好劝返、疏导及人员接回等工作。
3.4应急响应
3.4.1响应启动
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刻向带值班领导报告,并分别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各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根据研判结果,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及响应级别,明确指挥部框架,报专项机构负责同志或县委、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3)对事发地镇党委政府或事发单位提出处置要求,同时根据救援需要提供指导支援。
以上落实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3.4.2响应分级
针对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将宁陕县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1)二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宁陕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并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专项预案组成应急工作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请求动员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力量。必要时,由县长任专项指挥部总指挥在县指挥中心指挥协调,分管副县长到现场指挥,并配合和执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2)一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宣布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并到现场指挥协调相关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镇党委政府、事发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同时,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将事件信息上报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相关部门,请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市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3.5指挥协调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党委政府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事发地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增援;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相关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各级单位与镇党委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面救援物资;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3.5.1现场指挥
根据实际需要,由县政府或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具体组成及职责由各专项预案规定。
3.5.2处置措施
3.5.2.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
当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干净水喝、有医疗服务,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3.5.2.2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当发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措施由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事发单位应配合各级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工作,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按照有关动员程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6扩大响应
当突发事件预计将要或已经演变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超出宁陕县自身处置能力时,县委、县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一级响应,同时将情况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请求应急支援。
3.7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按照市级专项指挥部或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委宣传部的要求参与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微博、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闻发布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真实、客观、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
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及县委宣传部要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可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经批准后,按照“谁宣布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并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结束按照上级指挥部的命令执行。
3.9恢复与重建
3.9.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及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突发事件救援救助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县政府、镇党委政府及事发单位共同承担。对于损失巨大,我县处置有困难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支持。
3.9.2调查与评估
3.9.2.1县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的
有以下情况时由县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上级政府委托县级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发生一般级事故按规定由县级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的。
根据具体情况,由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应急局、公安局、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地镇党委政府参与,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联合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需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调查评估报告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
3.9.2.2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的
本县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党委政府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并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决定。
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9.3恢复与重建
①恢复重建工作以事发地镇党委政府为主、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协调。主要内容包括:对突发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②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受突发事件影响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③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下发救助资金和物资,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机构应当尽早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卫健、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受灾群众心理救助、安抚和环境污染清除等工作。
3.9.4社会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其他救助物资储备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并接受社会捐赠,及时启动社会募捐机制。
县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9.5保险理赔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督促各级、各类保险机构根据事件类别、损害程度等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同时鼓励本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4.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逐步建立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并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调用,负责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住建、交通、农水、卫健、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及企事业单位要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由县相关部门与相关企业、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建立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进行有偿服务。
4.1.3预备役部队和民兵
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突击力量,发生突发事件时,县委、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1.4应急志愿者队伍
县应急管理局应逐步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把应急志愿者服务纳入全县的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随时准备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相关单位给予支持和帮助。
4.2资金保障
(1)县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省级、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救援救助,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3)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我县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要加强政策引导,为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保障
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并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行业协会或有实力的企业、单位,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物资储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保障合同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的供给。同时,应针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潜在的危害种类和可能性,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保障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安全。各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县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事发地镇党委政府应为应急处置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提供临时休息场地、提供临时食物及饮水,其他部门应根据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其他的生活物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4.4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县级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定期组织与省市应急管理专家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交流学习,进一步提升我县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平,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强力的专业技术支持。
4.5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现场抢救、医院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急救工作,接诊医院负责后续救治。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县疾控中心、卫生计生监督所、辖区医疗机构会同其他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对灾区食品开展监督检查。
县卫健局负责准确掌握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了解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全县的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6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与市交通运营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动机制,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的通道和交通秩序等保障条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突发事件造成交通线路及有关设施中断、毁坏时,建设和交通部门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等部门需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7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由县公安局负责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工作;事发地镇党委政府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相关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实施群防联防,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4.8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协调组织通信公司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确保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维护和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讯数据库。
4.9人员防护保障
加强突发事件避难场所、疏散场地、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县住建、县应急等有关部门确定相关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受灾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工作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0公共设施保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教育与培训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县委、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要向基层一线干部倾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4.12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县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县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应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专项表彰。
(3)县委组织部门以及干部人事部门要将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4)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与审批
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县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由专项机构牵头单位衔接协调。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履行备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3天前,报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报送县政府备案的预案,径送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报批的预案,应提交预案文本、起草修订说明、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备的预案应提交正式印发的预案文本和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各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5.2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县政府及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镇、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层组织机构也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3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应急预案修订内容不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相关专项预案修订内容,可以以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印发,周知有关单位。
6.附则
(1)本预案由县政府负责编制和解释。
(2)县政府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宁陕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政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7.附件
附件1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专项预案名称 |
1 |
洪涝灾害 |
县农水局 |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宁陕县防汛应急预案 |
2 |
干旱灾害 |
县农水局 |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
宁陕县抗旱应急预案 |
3 |
地震灾害 |
县住建局 |
县地震灾害防治指挥部 |
宁陕县地震应急预案 |
4 |
地质灾害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 |
宁陕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5 |
气象灾害 |
宁陕县气象局 |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宁陕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6 |
森林火灾 |
县林业局 |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
宁陕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7 |
自然灾害救助 |
县应急管理局 |
/ |
宁陕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8 |
生物灾害 |
县林业局 |
县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9 |
火灾事故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10 |
生产安全事故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
宁陕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1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
12 |
烟花爆竹事故 |
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13 |
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
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14 |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
县住建局 |
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5 |
燃气安全事故 |
县住建局 |
/ |
宁陕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6 |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17 |
校园安全事件 |
县教体科技局 |
县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校园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18 |
旅游安全事件 |
县文旅广电局 |
县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19 |
大面积停电事故 |
县供电分公司 |
县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
20 |
道路交通事故 |
县交警大队 |
县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21 |
危化品运输事故 |
县交警大队 |
/ |
宁陕县危化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
22 |
公路突发事故 |
县交通局 |
/ |
宁陕县公路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23 |
突发环境事件 |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
/ |
宁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24 |
重污染天气事件 |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
县治污降霾工作领导小组 |
宁陕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25 |
传染性疾病 |
县卫健局 |
县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传染性疾病控制应急预案 |
26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县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
27 |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28 |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县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29 |
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
县食品药品安全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30 |
突发动物疫情 |
县农水局 |
县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突发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 |
31 |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
县林业局 |
县农林牧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32 |
粮食安全 |
县发改局 |
/ |
宁陕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
33 |
群体性上访事件 |
县信访局 |
/ |
宁陕县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34 |
农民工讨薪事件 |
县人社局 |
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
宁陕县农民工讨薪群体性和极端事件应急预案 |
35 |
网络安全事件 |
县委网信办 |
/ |
宁陕县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36 |
舆情突发事件 |
县委宣传部 |
/ |
宁陕县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37 |
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 |
县委统战部 |
/ |
宁陕县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涉密) |
38 |
严重刑事案件 |
县公安局 |
/ |
宁陕县严重刑事案件应急预案(涉密) |
39 |
群体性事件 |
/ |
宁陕县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涉密) |
|
40 |
民爆物品事故 |
县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宁陕县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注:根据情况变化,县级专项预案将不断调整完善。
附件2
序号 |
应急保障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交通保障 |
县交通局 |
县公安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人武部 |
2 |
医疗保障 |
县卫健局 |
县发改局 县医保局 县经贸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红十字会 |
3 |
通信保障 |
县委网信办 |
县发改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 县交通局 县财政局 县人武部 中国移动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宁陕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宁陕分公司 中国联通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宁陕分公司 陕西省地电(集团)宁陕供电分公司 |
4 |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
县应急管理局 县发改局 县经贸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财政局 县公安局 县农水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人武部 县红十字会 |
5 |
群众生活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农水局 县经贸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卫健局 县民政局 县红十字会 各镇党委政府 |
6 |
社会秩序 |
县公安局 |
县人武部 |
7 |
新闻保障 |
县委宣传部 |
县委网信办 宁陕县融媒体中心 |
附件3
宁陕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4
序号 |
单位 |
值班电话 |
应急联系人 |
应急联系人电话 |
1 |
县政府办公室 |
0915-6822122 |
姜 娟 |
13992559979 |
2 |
县应急管理局 |
0915-6825526 |
许长安 |
13992522030 |
3 |
县委宣传部 |
0915-6822031 |
周明君 |
18609151867 |
4 |
县委统战部 |
0915-6822054 |
杨 娟 |
13991551278 |
5 |
县委网信办 |
0915-6822031 |
王彬焱 |
18991537998 |
6 |
县发展改革局 |
0915-6822151 |
张 青 |
17772970657 |
7 |
县人社局 |
0915-6822191 |
张小梦 |
15229741011 |
8 |
县财政局 |
0915-6822637 |
李 佳 |
15809151163 |
9 |
县民政局 |
0915-6822216 |
许启丹 |
19991506950 |
10 |
县农水局 |
0915-6822612 |
郝明金 |
15399373122 |
11 |
县公安局 |
0915-6825567 |
马志军 |
15929515338 |
12 |
县自然资源局 |
0915-6825077 |
李军英 |
13571456661 |
13 |
县教体科技局 |
0915-6822691 |
罗 峰 |
13772245099 |
14 |
县经贸局 |
0915-6822903 |
张春宇 |
18592012102 |
15 |
县卫健局 |
0915-6826092 |
周儒琼 |
15891456606 |
16 |
县林业局 |
0915-6825787 |
程家丽 |
16609151087 |
17 |
县司法局 |
0915-6822271 |
黄 鑫 |
13891567509 |
18 |
县住建局 |
0915-6822954 |
柯 湉 |
13700250635 |
19 |
县医保局 |
0915-6826382 |
袁钰隆 |
13324650001 |
20 |
县市场监管局 |
0915-6822371 |
杨文涛 |
18992515208 |
21 |
县信访局 |
0915-6822211 |
伍小朋 |
18391506303 |
22 |
县交通局 |
0915-6822773 |
刘 旭 |
13679152765 |
23 |
县文旅广电局 |
0915-6823001 |
魏小玲 |
13992514226 |
24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0915-6822119 |
黄 斌 |
17829256116 |
25 |
县交警大队 |
0915-6822243 |
彭小强 |
13891587575 |
26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宁陕分局 |
0915-6823373 |
张 炜 |
13700256785 |
27 |
县气象局 |
0915-6828772 |
安 妮 |
15353920177 |
28 |
陕西省地电(集团) 宁陕供电分公司 |
0915-6826889 |
张小林 |
18700371370 |
29 |
大熊猫国家公园长青分局皇冠管护站 |
0915-6825053 |
彭 涛 |
13992533699 |
30 |
城关镇 |
0915-6822221 |
张 英 |
13571456978 |
31 |
筒车湾镇 |
0915-6961244 |
巨 艳 |
18891799811 |
32 |
皇冠镇 |
0915-6061088 |
陈永旭 |
13891593154 |
33 |
四亩地镇 |
0915-6086207 |
王子彧 |
18302937794 |
34 |
新场镇 |
0915-6062200 |
李 伟 |
18700646829 |
35 |
梅子镇 |
0915-8290016 |
陈海伟 |
15309157579 |
36 |
江口回族镇 |
0915-6941291 |
薛 辉 |
15909170499 |
37 |
广货街镇 |
0915-6914212 |
刘宜真 |
18392781837 |
38 |
金川镇 |
0915-6945108 |
李运薪 |
18292559662 |
39 |
太山庙镇 |
0915-6041001 |
万 灵 |
17795791779 |
40 |
龙王镇 |
0915-6021616 |
周 楠 |
13992564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