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索引号: | sszndwnsxswj/2022-0031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税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2-07-19 09:19 | 成文日期: | 2022-04-01 07:05 |
发布文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公开目录: | 减税降费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