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索引号: | sszndwnsxswj/2022-0034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税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2-01-03 09:41 | 成文日期: | 2022-01-01 01:05 |
发布文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 号 | 公开目录: | 减税降费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