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宁陕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nsxsfj/2022-0015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2-07-20 16:49 | 成文日期: | 2022-07-02 00:00 |
发布文号: | 宁司发〔2022〕40号 | 公开目录: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宁陕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宁陕县司法局
2022年7月2日
宁陕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县政府(政府办)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管理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政府办)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由文件的实施部门负责。
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由文件的制定部门负责。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实施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进行评估。
县司法局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科学、公开、民主原则。
第七条 行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县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定期向县司法局报告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发现存在需要调整的内容,应当及时报告。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发现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部门或者实施部门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进行评估。
县司法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实施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评估。
第九条 评估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经济效能的原则,可以采取公开收集公众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实地调查、座谈,委托专门机构、专家论证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二)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法适当;
(三)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五)是否符合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
(六)是否符合成本效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结束后,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当向县司法局报告评估情况,对评估报告提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补充、完善意见的,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启动清理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