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通告
索引号: | zfbmnsxzfhcxjsj/2022-0075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2-07-08 16:58 | 成文日期: | 2022-07-08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城乡建设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全县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频发,教训十分惨痛。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餐饮等行业燃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装对象:全县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质的酒店、餐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三、技术要求:依照《GB/T34004-2017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和《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小型餐饮厨房(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任服务的厨房)安装的报警器应具备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功能,小型以上规模的餐饮单位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的报警器应同时具备远传功能。
四、安装方式: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由使用单位自行选购并选择安装单位,安装单位应具备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
五、安装时间:全县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对逾期未安装到位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用气安全全面负责。请全县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响应,及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共同维护餐饮等行业安全生产秩序。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县经贸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