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场主体2021年度未年报行为给予宽限期免于行政处罚的公告
索引号: | zfbmnsxscjdglj/2022-0022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2-08-05 17:50 | 成文日期: | 2022-08-05 17:50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规章公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全县各市场主体:
根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县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以及疫情对我县市场主体造成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2021年度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首违不罚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前,主动改正(补报年度报告)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申请,我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可免于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