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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 规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2-0495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9-01 13:40 成文日期: 2022-08-29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2〕57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宁陕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2年8月8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宁陕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做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陕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是统筹协调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重要事项,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县规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

县规委会委员由县政府办、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县经济贸易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宁陕县供电公司、市公路局宁陕公路段、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根据会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和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县规委会专家组成员以及中省驻宁单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县规委会会议,并享有委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县规委会委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第五条 县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审议县(镇)国土空间规划、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三)审议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四)审议城镇规划区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方案、规划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镇规划区重点区域、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及对城市景观、历史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设计方案;

(六)审议专家组审议通过并提交的重要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

(七)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等涉及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变更进行初审,经审议后同意变更的,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才能进行变更。

(八)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县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县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县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七条 县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县规委会工作章程,支持县规委会工作;

(二)承担县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三)落实执行县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八条 县规委会下设两个机构:

(一)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规委会日常工作。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专家组。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分别从规划、建筑、交通、市政、文旅等相关行业聘请5至7名高级规划专家或行业权威专家组建成专家库,每次会前由县规委会办公室发函邀请3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县规委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涉及相关费用由项目用地单位承担。

第九条 县规委会下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县规委会日常工作;

2.负责县规委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起草并报审县规委会会议纪要,督促检查落实县规委会会议的决定事项;

3.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展的长远性、全局性及跨区域性问题开展调研,并提交县规委会审议;

4.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组

1.对需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国土空间规划在会前组织专家评审,重要节点及重大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征询规划专家意见,并向规委会提交书面技术审查意见;

2.对国土空间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对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县规委会提出建议意见;

4.承担县规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规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专项问题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县规委会委员、专家组成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得缺席应参加的县规委会各类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或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委托其他人参加。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或县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提交会议审议议题,通知相关委员参会。

全体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审议由县政府颁发的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

(四)审议县(镇)国土空间规划,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五)审议城镇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面积≥0.5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议城镇重要节点的建筑设计方案、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

(六)审议原全体会议审定通过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城镇重要节点的建筑设计方案和重要公共建筑设计方案涉及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设规划条件变更。

(七)其他需要全体会议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二条 专题会议由县规委会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相关委员、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审议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二)审议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及规划设计方案;

(三)审议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0.4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面积≥0.3万平方米、<0.5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广场、绿地、雕塑设计方案;

(四)审议原专题会议审定通过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广场、绿地、雕塑设计方案涉及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设规划条件变更。

(五)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需审议的问题。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由县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专家参加。

主任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确定需提请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做好上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协调落实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规划项目编制计划,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三)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

(四)审议城镇规划区内建筑面积<0.4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面积<0.3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议原主任会议审定通过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涉及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建设规划条件变更。

(六)审议除需提请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审议以外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县规委会三级会议采取议决方式,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生效。

第十五条 县规委会实行报备制度,采用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会议进行报备。专题会议审定的重要事项,向全体会议报备;主任会议审定的重要事项,向专题会议和全体会议报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修改本规则须经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 本规则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