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宁陕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个别条款予以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2-0615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9-09 23:25 | 成文日期: | 2022-09-07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2〕60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22年6月2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2〕44号)有关条款,经县政府研究,现决定对《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10号)的个别条款内容作如下修改:将第五章第十七条:“敬老院每月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供养资金。划拨敬老院的供养资金应全部用于特困入住对象的吃、穿、住、医、教、葬等日常支出,累计结余资金可用于设备购置及设施改造等”修改为:“敬老院每月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供养资金。划拨敬老院的供养资金应全部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的吃、穿、住、医、教、葬等日常支出,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公用支出、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以上修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