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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2-0903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0-03 11:33 成文日期: 2022-09-30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2〕74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宁陕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切实提高全县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统筹监管服务水平,建立统一规范、程序优化、便捷高效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秩序,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陕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本县组织实施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条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县级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对项目建设和招标投标活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货物(服务)类项目,均按照决策、审批、发包、建设、验收等基本程序进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决策准予实施后,项目达到必须招标规定标准的,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工程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办理,货物与服务类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但在公开招标规定标准以下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单位自行采购。

第五条  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工作流程

(一)项目单位按照《宁陕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发改局提出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并按规定完成项目用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林地占用审批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根据发改部门批复,聘请有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送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并落实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各项目单位持县发改局项目审批和批复文件、招标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版和纸质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的工程预算纸质版、电子版以及工程建设资金证明文件等资料,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项目招标审查备案(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申请书);

(三)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进行最高限价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招标人在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监督下,按照“一事一选”的原则,从县工程建设(采购)招标代理服务平台中选取代理机构;

(五)项目建设单位与被选取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预约标室,确定招标会议时间和地点;

(七)由选取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含澄清或修改),经招标人确认后,报送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审定备案,由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的,还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八)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和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的共同监督下组织招投标会议,撰写评标报告;

(九)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结果送招标人,招标人须在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信息进行确认,报送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审定后对外发布中标信息,并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人和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中心)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对招标合同(含变更、补充协议)进行审核并鉴证。

第六条  关于政府采购环节工作流程

(一)采购人发布采购意向公告;

(二)采购人确定采购内容和要求,编制采购项目清单和预算;

(三)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报采购手续(填写投资限额内采购申请书);

(四)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对采购人的采购项目清单和预算进行审核。工程类项目对采购人提交的工程预算进行最高限价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货物(服务)类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

(五)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按照“一事一选”的原则,在县工程建设(采购)招标代理服务平台中选取代理机构;

(六)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预约标室,确定招标会议时间和地点;

(八)代理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含澄清或修改)经采购人确认后,报送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审定备案,由代理机构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同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传采购文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直接对外发布采购公告;

(九)代理机构(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共同监督下组织招投标会议,撰写评审报告;

(十)招标结束后,代理机构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招标结果送采购人,采购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进行确认,报送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中心)审定后,由代理机构对外发布中标(成交)信息;

(十一)项目中标(成交)信息公示期满,由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二)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中心)对政府采购合同(含变更、补充协议)进行审核并鉴证,正式合同需报送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采购人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同步上传采购合同;

(十三)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在合同备案后30日内督促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提交代理过程书面报告;

(十四)监督项目执行,参与项目验收。

 

第三章  限价评审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及审计、发改、交通、住建、农自然资源、林业、教体科技、卫健、经贸、乡村振兴生态环境文旅广电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投资评审工作。

第八条  严格按照《宁陕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最高限价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其提供项目最高限价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业主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应评审资料的,县政府采购(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不予受理,县财政局不得出具审核批复意见。其中,项目招标方案批复文件应载明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须经县发改局按照限额分级送审原则,报请县政府领导审定后予以批复。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条  公开招标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全程监督指导下,做好招标工作。非公开招标类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类项目统一在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邀请招标类项目统一在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建立宁陕县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平台,需要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的,由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监督,项目业主单位按《宁陕县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在宁陕县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平台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收费合理、业务能力较强的代理机构,统一提供服务,统一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按照《宁陕县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对宁陕县工程建设招标(采购)代理服务平台中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和信用管理,督促代理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委托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在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代理资格,并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等文件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要求。项目业主单位对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等文件资料负责。

第十五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标准。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参与竞标。投标人对其提供投标文件真实性负责。如未如实提供资料信息而骗取投标资格或影响中标结果的,一经发现,依法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开标评标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项目业主单位对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对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醒、制止和纠正,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招投活动人员执意不听从警示、劝阻的,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应当将相关证据、线索移交县监委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 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项目业主 单位提出异议。其中,下列异议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提出

(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公告或招 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 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提出;

(二)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间提出。

对前款第(一)(三)项异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前款第(二)项异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项目业主单位拒收异议或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 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人可按照投诉规定和程序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 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 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 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 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标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项目业主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项目业主单位对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负责。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合同的备案审查。原则上正式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一致;因特殊原因造成变更的,需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被查实存在有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按定标程序进行公示、通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等主 要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中标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和报告

(一)检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相一致,督促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人员到位履职情况建立台账并按日进行记录;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合同 履行义务,出现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应追究 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发现中标人有挂靠、转包、 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解除合同, 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 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四)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岗或不认真履职 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 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五)监督工程款、监理费、服务费等支付和使用情况,防 止流入挂靠单位或个人账户;

(六)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监督农 民工工资支付,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明知或应当知道施工、监理单位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实际到场,或存在挂靠、分包、转包等违法、 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和纠正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审计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成项目标后履约检查工作组(以下简称检查工作组),负责对公开招标类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检查工作组对全县项目中标履约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检查按“双随机”规则进行,重大项目实行检查全覆盖。

第三十条  检查工作组应对检查的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对 项目业主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管理情况做出评 价,并将评价结果运用于后续招标评价中。对检查发现的违法、 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应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活动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对在招投标活动和标后履约中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运用于今后全县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明确的规定或情形,按照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