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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暂行规定》《宁陕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遴选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2-0905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0-14 11:36 成文日期: 2022-10-13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2〕76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暂行规定》《宁陕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遴选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宁陕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工作,推动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安康市大力吸引人才人口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是指全县各级事业单位管理岗普通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事业工勤人员的调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岗位设置总量内进行,兼顾行业、部门之间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以工作需要为主,注重工作人员专业特长,鼓励县直部门工作人员到基层一线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严格执行干部回避规定。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顺向调配程序:工作人员申请调动工作,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调入单位在编制空缺及工作需求的前提下,分别向县机构编制、人社部门提交用编计划和用人计划,填写《使用编制审批表》《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一)从县直部门调动到各镇及镇属事业单位,由县人社局初审,经分管县级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政府县长审签。

(二)各镇之间平行调动,教育、卫生系统基层单位之间平行调动,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明确意见,由县人社局初审,经分管县级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政府县长审签。

(三)各部门及各镇事业单位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内部调整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社局备案即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  县直部门之间原则不得调整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人员调动的,须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签。

第八条  县外人员申请调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考察,经分管县级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报政府县长审签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九条  各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县直事业单位,教育、卫生系统各镇基层工作人员逆向调动至县城(筒车湾镇)或跨系统调动,坚持“凡进必考”,实行公开遴选。特别优秀人才和紧缺岗位,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可采取跟班学习、组织选调等方式进行试岗锻炼,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由县人社局牵头组织(公开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或一次调整5人以上的提前向县委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本县,必须满足最低服务年限规定后方可提出,凭本人申请和组织人社部门开具的商调函,经分管县级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报政府县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教育系统教师调出本县域的,除不可调出的情形外,只能在每年暑假期间办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调动,审批调动无效;调动人员先停职停薪,从严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陕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遴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畅通基层一线人员培养选拔渠道,规范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县属事业单位从镇属事业单位或其他县属单位择优选拔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开遴选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坚持出类拔萃、人岗相适,坚持考试考察、综合研判相结合。 

第四条  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在编制空缺和岗位刚需的前提下提交遴选计划,由人社部门拟定遴选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开遴选工作每半年组织1次,由县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公开遴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遴选计划;(二)发布遴选公告;(三)报名资格审查;(四)考试(面试);(五)考察;(六)试用及办理调动。

第六条  组织公开遴选前,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多个部门同时遴选的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制定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单位、职位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报名提交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符合遴选条件的可由本人申请经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名,也可由主管单位推荐报名。

参加公开遴选人员提交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备资格。对未达到开考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遴选岗位,经遴选领导小组研究予以核减岗位职数或直接取消该岗位。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

第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身体健康,符合遴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县直部门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乡镇工作人员必须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核定标准参照服务期年限);

(四)近3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试用期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通过公开招考被录(聘)用,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遴选任职后即形成回避关系的;

(四)未经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遴选考试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内容和方式针对职位特点和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依据公告规定的比例及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一般为5或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备干部测评经验的人员担任。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由县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拟遴选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岗位适应程度等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实绩表现,注重了解服务对象意见。

第十四条  遴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从考察结论合格的人员中按遴选计划等额确定拟遴选人员名单,并及时进行公示。报名人员放弃考试或考察不合格而形成的缺额,可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遴选过程中的所有文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第十  对新遴选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内,新遴选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人事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办理调动聘任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  对提供虚假个人材料报名、考试作弊等影响遴选工作秩序的报考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有关单位及所有参与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在遴选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回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如有违纪违规等问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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