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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宁陕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2-0904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0-12 11:35 成文日期: 2022-10-12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2〕75号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月12日


宁陕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确保我县202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生态环境质最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完成2022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2022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为2023年度(2022年10月—2023年9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奠定基础。确保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保持稳定,各项指标向好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各镇

积极开展生态创建工作,配合提供相关农村环境整治证明文件,镇生活垃圾转运记录、相关设施图片,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相关文件、图片资料等。

(二)各相关部门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保障县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及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面经费落实。提供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以及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并附收支明细;提供县级财政关于考核监测工作经费的资金拨付凭证;提供县级财政预算文件,其中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应列入专户,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应足额保障;提供当年在建或续建县域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名单(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内容包括名称、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建设单位、资金投入、生态效益、目前进展等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县域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县域内受保护区域面积等数据的调查统计。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环境改善的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实施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项目和工程,加大环境保护监管投入,提高县域环境监测整体能力,提供环境质量指标,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污染事件造成环境恶化等情况报告。

县发改局负责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情况和南水北调相关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报告,制定和执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发展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等工作的政策措施,有利于控制用能指标、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节能技术升级等方面的情况报告,提供单位GDP能耗指标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自然生态指标中的水域湿地覆盖率及河流水面、湖库、滩涂湿地、沼泽、水域湿地面积、土壤侵蚀面积、县域内受保护区域面积的调查统计。负责自然生态指标中的草地覆盖率及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内受保护区域面积等数据调查统计,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完成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数据的调查核实上报。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重点项目和工程情况报告,关键指标数据来源及原始凭证等。

县林业局:负责自然生态指标中林地覆盖率及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林地总面积、县域内受保护区域面积等数据的调查统计。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重点项目和工程情况报告,关键指标数据来源及原始凭证等。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域国土面积、自然生态指标中的耕地和建筑用地、未利用地、县域内受保护区域面积等指标变化情况数据调查统计。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重点项目和工程情况报告,关键指标数据来源及原始凭证等。

县住建局:负责统计2022年1-3季度城镇污水处理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落实运营单位提供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染源监测报告;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城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情况;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完成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数据的调查核实上报。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重点项目和工程情况报告,关键指标数据来源及原始凭证等。

县统计局:负责2021年县域总人口数,城镇人口数,行政村,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第一、二、三产业产值及比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支出等数据的调查统计,提供统计公报等相关证明材料。

县气象局:负责2021年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气象要素数据的调查统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工作步骤

2022年县域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以下简称“数据填软件”)完成所需数据及资料填报完毕后,软件自动生成自查报告。

(一)部门资料报送(2022年10月20日前)为形成全面系统的数据资料,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须提供2022年县域内诸如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各相关相关部门将有关数据证明材料及照片、佐证资料、环境监测报告等纸质版一式四份和电子版(包括扫描件)报送县生态考核办。

1.照片内容。地表水、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测点位/断面以及相关设施照,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照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建设(水保、天保等)工程现场照片,考核工作相关照片如工作人员现场监测、召开会议或领导视察等。

2.照片质量要求。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全景照片,又有具体场景照片。每张照片的尺寸不得小于2500×1500像素,以JPG格式存储

(二)自查报告编制及考核数据报送(2022年10月30日前)。各部门资料报送后,由县生态考核办审核汇总并录入、待数据通过填报系统审核生成自查报告后报县政府审查盖章,经县政府审核后,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软件版、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宁陕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镇、县政府办、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创建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考核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日常工作。

(二)高度重视。承担相关考核指标的各责任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重要意义,开展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关乎今后中、省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以此项工作为载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对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同时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和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三)精心组织。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各责任部门要确定一名专技人员负责每年度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换。同时要建立和强化资料质量保证工作机制,确保所上报数据和材料的规范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并按照时间节点按时报送。各单位资料要整理成专档,以备国家、省、市现场核查。

(四)严格奖惩。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县政府已将生态质量考核纳入对各相关责任部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县生态考核办要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检查督促,对工作进度快,成效明显的及时总结表彰。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既定考核指标任务影响全县整体考核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技术评价

指标及结果运用

 

 

 



附件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技术评价

指标及结果运用

 

一、考核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一)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由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组成。

一是生态质量指标

1.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未利用地比例:指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未利用地比例=(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面积之和)/县域国土面积×100%。

6.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计算公式: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重复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7.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8.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针对防风固沙功能类型县域,除固定沙丘(地)之外的沙化土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半固定沙丘(地)面积+流动沙丘(地)面积+风蚀残丘面积+风蚀劣地面积+戈壁面积+沙化耕地面积+露沙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9.植被覆盖指数: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计算公式:植被覆盖指数= 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二是环境质量指标

1.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2.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3.地表水水质指数。

4.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5.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二)监管指标。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满分100分,其中生态保护修复25分、环境污染防治20分、绿色协调发展15分、城乡人居环境25分、工作情况组织15分。

1.生态保护修复(25分)。

1.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 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

计分方法:10分。①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②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③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通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④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

1.2自然保护地建设。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计分方法: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

①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

②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

③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

④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

⑤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

⑥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指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

计分方法:5分。根据上级部门对县级内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若发现并核实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存在面积降低或性质改变情形,则不得分。

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计分方法:5分。根据县级政府生态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最高5分。

2.环境污染防治(20分)。

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来表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县域内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各类排污单位,每年度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所占比例。

计分方法:5分。计算公式为: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5。

计分依据: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若县域内有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机构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则该项不得分。

2.2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计分方法:5分。县域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率计算得分;若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

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防治与监测、化肥利用率、农药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等4部分。

计分方法:5分。①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综合治理规划,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评分,0-2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②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达到本省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③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达到本省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④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本省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

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2部分。

计分方法:5分。①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位与最近年份的水位监测数据相比,若水位不降低,则得2分,否则不得分;②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质类别不降低,则得3分,否则不得分。

3.绿色协调发展(15分)。

3.1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计分方法:7分。其中①制定国土空间规划,2分;②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③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

3.2绿色低碳发展。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计分方法:3分,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或与对照年相比保持稳定或降低,得3分,否则不得分。

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投入。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计分方法: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

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4.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率。指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

计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计分依据:提供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每年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的验收材料,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村庄绿化美化、改厕等内容。鼓励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

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3部分内容(8分),具体如下: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

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的比例;污水管覆盖率是指污水管网能够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计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

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计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5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计分依据:①提供每年度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②提供每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清运量资料。

4.4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指标解释: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9分)。具体如下: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2)“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县城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地中,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4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地水质达标率×4,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3)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除“千吨万人”水源地外,其余乡镇中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的乡镇所占比例。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只计算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2,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地,则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比例×6,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5.工作组织情况(15分)。

5.1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计分方法:4分,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形成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每季度1分。

5.2工作组织。是指县级政府每年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计分方法:6分,县级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2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监测评价工作(1分);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1分);保障工作经费(2分)。

5.3自查报告。指县级政府编写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

计分方法:5分。根据自查报告编制质量综合评分。若审核发现,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存在证明资料不完整、不规范(造假除外),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若县域不能按时上报数据资料,影响省级审核工作进展的,扣5分。

(三)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

1.1突发环境事件。是指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破坏事件分级判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将生态破坏事件单独列出,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并列。

计分方法:特大环境事件及重大环境事件最终评价结果为最差一档;较大环境事件-0.5分;一般环境事件-0.3分。

评分依据: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价年县域内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特大、重大、较大或一般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若发生不止一起突发环境事件则以最严重等级为准。

1.2其他类型生态环境违法事件。

计分方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线索:

①中央领导批示督办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②地方政府虚假敷衍整改、以整改名义行开发之实的;③资源违法无序开发造成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④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存在人类开发活动的最终评价结果为最差一档。

①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长期超负荷运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的;②企业未安装污染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直排的;③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或缓冲区有开发建设活动的;④违法违规建设或未批先建的;⑤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未形成合力的;⑥面源污染防治不力对环境质量有明显影响的-1.0分。

①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或改造的;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③河长制、林长制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的;④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的;⑤不合理开发以及产业项目不合理上马造成生态环境隐患的-0.5分。

生态环境部例行监管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公开通报、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0.5分。

12369生态环境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评价年县域内出现经12369举报或媒体曝光并得到核实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的-0.5分。

二、结果运用

1.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公布各县(区)年度考评结果。

2.省生态环境厅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重要条件,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三年内不得通过考核验收。

3.省财政厅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分配本年度各县(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