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80号建议的复函
编号 宁环函〔2022〕45号 办理部门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处理状态
签发人 王鹏 签发日期 2022-09-05 08:00 发布日期 2022-09-10 08:50 类别 A
案由

关于请求县环保局对渔湾村上游三家砂厂管控的建议

渔湾村被列为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2022年正在大力实施产业振兴,发展50亩稻田鱼虾混养示范基地。但我村上游三家砂厂,不仅污染水质,还严重威胁我村的鱼虾混养示范基地运行。

建议:请有关单位严格执法、加强监管,确保上游三家砂厂达标排污,使我村鱼虾混养示范基地能正常运行。

 

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黄晓勇 13991511078

代表工作单位及职务:城关镇渔湾村支部书记

 

回复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80号建议的复函

黄晓勇代表:

感谢您对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关于请求县环保局对渔湾村上游三家砂厂管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持续加大对210国道沿线碎石场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完善环保手续,按照环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建议涉及的宁陕县鹏博建筑有限公司、宁陕县林源鑫工贸有限公司、宁陕县长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均办理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取得环评批复,配备有喷淋设施、雾炮机、污水处理设施(压滤机)、沉淀池、进出车辆冲洗设施等环保设备。

2021年我局对宁陕县林源鑫工贸有限公司、宁陕县长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料未落实抑尘措施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22年度,宁陕县鹏博建筑有限公司、宁陕县林源鑫工贸有限公司、宁陕县长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均处断断续续生产状态,企业落实了物料堆场覆盖、厂区清扫保洁、进出车辆冲洗等抑尘措施,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及压滤机处理后循环利用,无外排,无污染水源等环境违法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210国道沿线碎石场的环境监管力度,提高环境监察频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