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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8-0013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8-10-16 10:10 成文日期: 2018-10-16 00:00
发布文号: 宁规〔2018〕004号—县政办003 宁政办发〔2018〕124号 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规〔2018〕004号—县政办003

宁政办发〔2018〕124号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公租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公租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宁陕县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县公租房管理水平,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根据《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陕建发〔2013〕336号)《安康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安政办发〔2014〕45号)和2018年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四房转制”内容及我县实际,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的公(廉)租房小区和属于“四房”的房源。“四房”指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陕南移民搬迁和商品房。

第三条  为了扩大公租房保障面和盘活国有资产,将公租房分配后剩余房屋及动态管理清退的公租房和转制后“四房”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凡是纳入管理的小区全部按照“和谐小区、幸福家园”管理要求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租房的管理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市场定价的原则。“统筹房源”,是指将现行分配后剩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和转制后的“四房”,作为管理房源。“梯度保障”,是指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房屋租金实施分档收取,租金分为三档享受政府补贴租金、全额租金、市场租金。政府补贴租金享受对象为符合《宁陕县公租房管理办法》保障资格的对象及暂时未能进行分配入住的对象;全额租金享受对象为没有车辆、住房、工商登记信息、未享受搬迁政策、没有固定工作职业及缴纳养老统筹的住房困难家庭。市场租金享受对象为暂时不符合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县物价局批准文件执行。“市场定价”,是指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水平,按照市场租金80%确定租金标准。

第五条  县住建局下属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是全县公租房的管理部门,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公租房后期管理的执行部门。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单身人员,可独立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临时过渡公租房保障对象及准入标准:(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18周岁;(二)政府县城重点项目建设、拆迁工作导致无住房的家庭;(三)居住在县城规划区内,个体经营户、离退休人员、子女进城上学陪读人员、住房困难对象等无法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四)居住在县城规划区内,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域内无任何性质的住房,未享受与住房有关的惠民政策,城区住房困难家庭;(五)申请对象及家庭共同生活人口,不能有失信记录等不良社会信用信息。

第八条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地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另一方户籍所在地负责调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申请临时过渡公租房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临时过渡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及家庭成员彩色1寸照片各1张;(三)申请人单位及社区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及办理程序:坚持物业管理公司受理,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初审,住建局局务会复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住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及审核流程: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通过县保障房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城关镇、县法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国土局、住建局、民政局、扶贫局等9部门,进行居住信息确认、失信信息、户口登记信息、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屋产权信息、享受保障房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扶贫政策享受信息核查,并将审核后的申请对象家庭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后交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复核,复核后交住建局局务会确定入住对象房租收取档次,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认定结果书面转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在县保障房信息系统上摇号确定入住房号。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由物业公司按照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认定结果书收取,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承租人签订《宁陕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租金。

第十四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公租房租赁资格随之自动取消。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严格租赁管理。租赁合同使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的规范文本,租赁合同一年签订一次;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经审核后确认租住对象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六条  加强物业管理。公租房运营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物业公司主要承担租金收取、八大中心运行、入住和退出管理、管理系统维护、小区安全保卫等一切事务,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物业服务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公租房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加强运行管理工作的宣传,及时对收到的检举和控告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对在管理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县监察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以下情况直接取消资格并强行腾退:(一)提供虚假材料等取得临时过渡公租房入住资格的;(二)转租、出借临时过渡公租房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含本数)以上的;(五)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含本数)以上;(六)在临时过渡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条款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拆解户口等骗取临时过渡性公租房申请资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租房管理工作在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具体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形成共识、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全力支持,确保临时过渡公租房运行管理工作顺利。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8年10月16日印发,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