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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索引号: znbdnsxxfjydd/2022-0033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消防救援大队
公开日期: 2022-11-25 17:04 成文日期: 2022-11-25 17:04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规章公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大队依附支队设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核查、督办上级批转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大队依附市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由分管防火监督业务的副支队长为主任,队务督察科、指挥中心、防火监督科、综合管理科相关科室人员为成员,举报投诉中心依托全勤指挥部开展实体化运作。

第四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公开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途径,接受群众来访。并对每项举报投诉及时通过原举报途径回复,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五条  举报投诉中心设立举报热线“96119”,确保电话有人接听,并不断提高接听速度,提供热情服务。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处理。

第七条  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事项。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会商研判、督办促改、报告移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办事程序

第八条  举报投诉中心分类受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其中,市级举报投诉中心由作战指挥中心负责受理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队务督查科负责受理上级批转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防火监督科负责公安派出所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综合指导科负责来访、来信、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等网络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及时填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单》,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大队在收到支队移交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单》时,应及时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同时做好网上录入工作,将核查情况反馈当事人并及时报上级机关消防机构,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三章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受理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途径:

(一)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邮件、网络等形式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公安派出所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上级消防救援机构交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种类: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章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一)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或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奖励举报人100至200元;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50至100元;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或可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的,奖励举报人20元。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

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及时实施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方式可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采取将奖励金额作为电话费充值至举报人手机号码等方式发放。

第六章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奖励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