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宁陕县促进旅游宣传营销 激活消费市场奖励办法(暂行)》意见

作者:宁陕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来源:宁陕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发布时间:2021-06-08 09:30 【打印本页】

关于《宁陕县促进旅游宣传营销 激活消费市场奖励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激活旅游消费市场,繁荣县域商贸经济,促进我县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宁陕县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宁陕县促进旅游宣传营销 激活消费市场奖励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公示期为2021年6月8日至6月1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宝贵意见,以我们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联系电话:09156823243

电子信箱:1780631018@qq.com

附件:《宁陕县促进旅游宣传营销 激活消费市场奖励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宁陕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2021年6月8日



宁陕县促进旅游宣传营销 激活消费市场奖励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宁陕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激活旅游消费市场,繁荣县域商贸经济,加快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2号)和《宁陕县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实施方案》(宁办发〔2020〕6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宁陕县各旅游企业,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旅游及旅游服务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举办特色活动奖

在县内举办的各类特色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活动,根据活动影响力和社会效果,给予5万—30万元的一次性活动补助。对省市县在宁陕举办的重大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活动,奖补资金由县政府专题研究给予补助。

(二)旅游宣传营销奖

在县外投放介绍宁陕旅游产品的宣传广告(公交、地铁广告,公路广告,媒体广告等),按照宣传营销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客源组织奖

旅游企业、旅行社及其他市场主体每年组织游客到宁陕旅游达到1万人次以上的,在《安康市鼓励旅行社组织旅行团体在安旅游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县上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奖励。同一市场主体年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四)旅游专线奖

各景区或市场主体开通宁陕县AAA级以上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专线车,且运营正常的,根据线路运营情况,每年每条线路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五)农家乐(乡村酒店、家庭旅馆、民宿)发展提升奖

农家乐星级评定达二星级的奖励 2 万元、三星级的奖励 3 万元、四星级的奖励 4 万元、五星级的奖励 5 万元。

乡村酒店(家庭旅馆)星级评定达二星级的给予政府贴息贷款 20 万元、三星级的给予政府贴息贷款 30 万元、四星级的给予政府贴息贷款 40 万元、五星级的给予政府贴息贷款 50 万元,贴息期限一律为 36 个月。

民宿发展参照乡村酒店补助标准给予贷款贴息。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从本县年度预算的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奖励申报及验收

(一)实行申报备案制。各旅游企业、市场主体组织宣传营销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向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申报备案,未经同意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二)宁陕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制定具体的验收办法,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镇进行考核验收。

(三)申报旅游发展奖补资金的旅游企业和市场主体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旅游投诉工作,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将不予奖补。

第五条 其他事宜

(一)申报奖补资金的旅游企业和市场主体,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三)2021年度已经开展的各类旅游宣传营销活动,可按照本办法申报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