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全县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2-1247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10-28 11:52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2〕81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小额保险的重要保障作用,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城乡居民小额保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有效延伸补充,也是金融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内容。当前,正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关键时期,各镇、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协调力度,推动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力争实现2023年全县城乡居民人口意外风险防范广覆盖。
二、明确工作任务
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商业运作、参保自愿、协同推进”的要求,稳步推进2023年城乡居民小额保险有关工作,力争参保率达到70%以上。总体按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0月31日前)。主要任务是: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下达年度任务,全面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主要任务是:做好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参保承保等工作。
第三阶段为总结评价阶段(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推进情况,评估工作成效,查找存在
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积极引导群众自愿参保,协助做好边缘户、监测户和因灾致贫户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帮扶,切实发挥城乡居民小额保险保障作用,织牢织密防止因意外致贫返贫的社会防护网,为强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广泛宣传推广。中国人寿保险宁陕支公司、各镇要紧密配合,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群众宣传推广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总结提炼城乡居民小额保险服务工作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县卫健、医保等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小额保险作为城乡居民健康保障的配套措施,联动合作进行推广。
(三)提升服务水平。中国人寿保险宁陕支公司要主动牵头,各镇要支持参与,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服务网络,将服务网点延伸到村组,通过金融网格员队伍,建立居民保险档案,开展保险报案、理赔服务工作,实现以村为单位的承保、报案、理赔等一条龙服务体系。中国人寿宁陕支公司要加强规范管理,创新创优保险服务,依托营业网点、组建城乡居民小额保险队伍,建立健全快速理赔工作机制。要重点关注参保群众利益, 强化理赔管理, 让群众少跑路、快理赔。县政府办要加强对承保机构的协调指导,确保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四)加强督查督办。将城乡居民小额保险推进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督查范围。县政府督查室将会同中国人寿保险宁陕支公司跟踪督办,每两周通报一次工作进展,不断提高我县群众意外风险防范保障水平。
附件:1.宁陕县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参保目标
2.中国人寿城乡居民小额保险保障计划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
2023年城乡居民小额保险参保目标
镇办 |
常住人口基数(人) |
参保目标(人) |
城关镇 |
20558 |
14391 |
筒车湾镇 |
4522 |
3165 |
四亩地镇 |
3678 |
2575 |
梅子镇 |
2323 |
1626 |
皇冠镇 |
2156 |
1509 |
新场镇 |
1001 |
701 |
江口回族镇 |
7911 |
5538 |
广货街镇 |
4546 |
3182 |
金川镇 |
3465 |
2426 |
太山庙镇 |
4718 |
3303 |
龙王镇 |
4652 |
3256 |
合计 |
59530 |
41671 |
注:2023年目标任务以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人数70%比例下达。
附件2
中国人寿城乡居民小额保险保障计划
单位:元
年龄分类 |
意外伤害身故 |
意外伤害医疗 |
意外伤害残疾 |
疾病身故 |
保险费 |
0-65周岁 |
10000 |
2000 |
8000 |
2000 |
30 |
66至80周岁 |
500 |
500 |
|
500 |
注: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费每人每年30元。
意外伤害: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伤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