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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zfbmnsxnynchslj/2022-0013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2-12-12 16:45 成文日期: 2022-12-10 00:0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陕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办法》已修订完成,现将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目的

为管好用好农村供水,省市要求农村供水实行“三个一”管理模式,即“建立一个专管机构,专职负责农村供水建后管理服务;政府出台一套管理办法,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有章可循;落实一笔维修基金,通过水费收入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供水工程维修费用”。

为建立农村供水工程日常管护长效机制,2019年2月28日,我县发布了《宁陕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2019年3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日。结合《宁陕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办法(暂行)》执行情况,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组织人员对《宁陕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

二、法律依据

为加强村镇供水管理,2003年10月29日,水利部颁布了《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2008年10月1日,陕西省颁布了《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2012年10月24日,陕西省水利厅颁布了《陕西省村镇供水运行管理办法》。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2021年12月1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安康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我局牵头对《宁陕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按照《陕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修订后取消“暂行”二字,直接命名为《宁陕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

三、主要修订条款

《宁陕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办法》共计31条,共有7条修改,修改内容及理由为:

(一)第一条修改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规范村镇供水经营活动,保证村镇供水长期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安康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修改理由:《安康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颁布,我县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理应将其作为依据。

(二)第九条修改为:

第九条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供水及供水人口超过1000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门或镇政府直接管理;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聘请专人管理或组建供水协会自主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及单位、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

修改理由:我县原“管理办法”该条较为繁琐,安康市“管理办法”简洁明了。并且,我县原“管理办法”中“镇政府所在地、受益人口超过1000人的单个集中供水工程由水利部门和镇政府联合管理,以水利部门管理为主”,在近三年管理实践中,虽然我局对集镇供水关注度、资金投入远高于村级供水,但由于我县集镇人口偏少,依靠水费收入和县级财政管护补助无法保证集镇供水正常运转支出,需要各镇从其他渠道弥补管理经费不足;同时我局水利技术人员过少,又无农村供水专管机构,如直管,出现问题时,管水员对镇级命令打折扣,镇级要求难以落到实处。综上所述,建议第九条直接套用安康市“管理办法”,目前是我局直管的,维持现有模式不变,镇级管理的,镇级继续管理,以后需要更换管理主体,也符合规定。

(三)第十条,水利部门、镇政府职责建议修改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指导镇、村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供水工程管理政府补助资金,开展水质监测、供水管理培训等。

镇政府职责:指导辖区各村成立基层用水组织(用水协会)、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护人员、定期组织培训、考核管理成效、发放管护补助资金、审核维修经费支出等。

修改理由:第九条已修改,水利部门职责相应修改。安康市“管理办法”中,镇级责任增加了管水员培训职责,建议增加。我县原“管理办法”镇级有管理联村供水工程责任,与第九条重复,建议删掉。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 收取的水费不足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支出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管护经费差额补助制度。

修改理由:我县原“管理办法”中,只有供水人口30户或100人以上集中供水才能享受管护经费差额补助制度,但在实际执行,村级为了平衡矛盾,落实管护责任,所有集中供水都享受了管护经费差额补助制度。

(五)第二十一条建议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收取的水费不足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支出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管护经费差额补助制度。纳入差额补助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管护主体明确,管理制度详实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2)管护人员明确,能够胜任供水工程管理要求。

(3)足额收取水费。

(4)缴纳县级供水维修基金。

修改理由:同第四个建议修改理由。

(六)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差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管护人员工资,补助资金发放与供水工程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工程管护人员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减半或不予兑现补助资金,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管护人员应予更换。

修改理由:我县原“管理办法”中,补助资金分两次发放,发放时,镇村需收缴水费、缴纳县级维修基金、考核管理人员,镇村普遍要求年底一次发放,所以删掉“每年分两次发放”条款。

(七)第三十一条修改意见:

安康市“管理办法”,有效期为6年,我县“管理办法”有效期延长至5年。

四、制定过程

《宁陕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由县农水局负责重新修订,2022年9月28日至10月13日,修订后的《宁陕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办法》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2年12月1日,政府常务会议对修订后的《宁陕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办法》进行审议,同意按程序送审印发。

特此说明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2年12月10日

原政策文件:https://www.ningshan.gov.cn/Content-25002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