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关于《宁陕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12-13 09:52 【打印本页】

现公开征求《宁陕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修改意见,如有意见反馈,请于12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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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宁陕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陕县自然资源

2022年1212

宁陕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中央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一票否决、终身追究”的要求,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县对各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镇、行政村以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  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第四条  耕地保护激励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对全县耕地保护工作进行单项考核评价,于每年10月底前依据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做好跟踪问效工作;县财政部门对县自然资源部门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对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县级激励名单。县级耕地保护激励结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  县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完成情况;

(三)协助县级实施补充耕地、土地整治项目情况,落实补充耕地及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五)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责任落实情况,治理耕地撂荒情况;

(六)维护辖区土地管理秩序,配合上级开展耕地保护及协助查处辖区土地违法问题情况。

第七条  取消激励资格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村,取消激励资格。

1.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以及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2.因占用基本农田违法被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的;

3.土地违法典型案件被自然资源部门或督察机构挂牌督办的;

4.被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区的;

5.经查实年度内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6.耕地撂荒超过辖区耕地总面积10%的,或者对上级实施的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后期未落实管护责任有撂荒现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激励资格。

1.耕地保护不力,有弃荒撂荒等行为未整改的;

2.存在土地违法,未整改到位的;

3.涉及土地等问题引发大规模聚集上访、群体性事件的;

4.存在其他不适合耕地保护激励条件的。

第八条  根据考核评价情况,每年奖励3个镇人民政府、5个村民委员会、5个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对镇政府各一次性补助办公经费10万元,对村委会和其它集体经济组织各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

      第九条  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方面的工程投入和工作经费支出,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应对激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与检查,于每年8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各镇应加强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对激励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