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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陕县民宿建筑消防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索引号: zfbmnsxzfhcxjsj/2023-0016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3-03-08 12:02 成文日期: 2023-03-08 12:02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城乡建设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征求《宁陕县民宿建筑消防和工程质量

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社会各界:

为推进我县民宿建筑高质量发展,夯实民宿建筑消防和工程质量安全基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宁陕县民宿建筑消防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县住建局,联系人:王朝越,联系电话0915-6822133,邮箱:491320092@qq.com。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时间15天。


附件:宁陕县民宿建筑消防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3月8日



宁陕县民宿建筑消防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


1 适用范围

1.1本办法所指的民宿,是利用城乡村(居)民自有住宅(宅基地)或其他合法建筑(建设用地),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场所。

1.2本办法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民宿的建筑要求,消防技术措施、消防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3本办法适用于经营规模为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民宿的建筑手续报建、防火改造、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设计审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4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2017)(市局建议增加)、《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等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1.5本办法不适用于毡房、蒙古包等建筑形式的民宿。

2 制定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导意见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意见。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办法。

GB/T 5907.1消防词汇第1部分:通用术语

GB/T 5907.2消防词汇第2部分:火灾预防

GB 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B11/T 301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

DB11/ 405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DB11/ 1022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

DB11/ 1624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DB11/T1632农村家庭用户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有民宿建筑的村镇,应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其农村基础设施中统一建设和管理。

3.2 民宿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特别是消防专项规划。

3.3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民宿的工程设计,请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办理消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通过工程消防、质量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3.4 新建、改建、扩建民宿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其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3.4.2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要求。

3.4.3室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定》(DB11/T 301)以及《农村家庭用户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DB11/T 1632)的要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民宿,应满足《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 405)的相关要求。

3.4.4 电气产品、线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4 设计要求

4.1 建筑分类与建筑规模

4.1.1 按照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民宿可分为三类:

A类,墙、柱、梁、楼板、楼梯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

B类,墙、柱、梁、楼板、楼梯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性材料;

C类,墙、柱、梁、楼板任意构件为可燃性材料,C类民宿经营用建筑层数地上不应超过2层,第二层经营面积不应超过300㎡。

4.2 建筑构件

4.2.1 A类民宿采用钢结构时,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4.2.2 B类民宿采用钢结构时,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4.3 平面布置

4.3.1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3.2 使用明火的厨房宜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厨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3.3 采用瓶组方式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应设置瓶组气化间,存储的气瓶总容积应在1m³以下;备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存放于专门的储瓶间。

4.3.4 燃气设施不得设置在客房、餐厅、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公共活动空间内。

4.3.5 疏散楼梯宜靠外墙设置。

4.3.6 电动汽车停放场所宜独立设置,确需设置在建筑内部时应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3.7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符合DB11/ 1624的相关规定。

4.3.8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要求。

4.4 防火分隔

4.4.1 民宿与其他建筑贴邻布置时,贴邻处外墙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且厚度不低于120mm的不燃性实体墙。

4.4.2 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厚度不低于120mm的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

4.4.3 民宿内不同使用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厚度不低于120mm的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

4.5 安全疏散

4.5.1 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应独立设置疏散路径;民宿与其他使用功能用房合建时,应分别独立设置疏散路径。

4.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宿,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A类,使用楼梯疏散的总人数不超过50人且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最远疏散距离不大于15m;

B类,使用楼梯疏散的总人数不超过25人且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最远疏散距离不大于15m;

C类,使用楼梯疏散的总人数不超过15人且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最远疏散距离不大于15m。

4.5.3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同一民宿每个楼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4.5.4 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

4.5.5 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楼梯宽度不宜小于1.1m;楼梯梯段坡度不应超过42°。

4.5.6 民宿建筑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室外楼梯、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C类民宿建筑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原有敞开楼梯。

4.5.7疏散楼梯宜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

4.5.8 贴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及燃气管线处禁止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车位。

4.6 门窗

4.6.1 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敞开楼梯的民宿,客房门应具备自闭功能。

4.6.2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等应设有开向室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窗户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

4.6.3 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的外窗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陆面高度不应大于1.2m。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能从内部开启。

4.6.4 使用明火的厨房应设置外窗;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间、储瓶间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

4.6.5 供人员疏散穿行的天井、内院设置雨棚或阳光棚时,不宜完全封闭,宜在两个不同方向开敞。确需封闭时,应在顶部或四周均匀设置可开启外窗,外窗不应正对其他房间开设,开窗面积不小于天井、内院总投影地面面积的5%。使用人员从首层地面应能够方便开启外窗。

4.7 建筑材料

4.7.1 民宿改造时不应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构件,既有民宿原有金属夹芯板材的芯材应为不燃材料。

4.7.2 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性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C类民宿厨房难以完全改造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饰面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灶台周围2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4.7.3 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性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性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性、易燃性保温材料和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4.7.4 建筑外墙上安装的广告、灯箱等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7.5 利用木结构、砖木结构的C类民宿,木楼梯难以改造为不燃材料时,应在楼梯底部使用不燃材料进行处理。

5 消防技术措施

5.1 疏散

5.1.1 应在客房内配备手电筒。

5.1.2 应在客房内按照床位数配备自救呼吸器。

5.1.3 应在二层及以上客房内根据客房室内陆面与室外地坪高差配备以下一种逃生避难器材:

高差不大于6m的楼层配备逃生绳;

高差大于6m、不大于15m的楼层设置逃生缓降器、逃生梯、应急逃生器等逃生避难器材。

5.1.4 应在客房内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5.1.5 应在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5.1.6 应在楼梯间、疏散走道设置应急疏散灯。

5.2 灭火

5.2.1 当民宿距离最近的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大于150m时,应利用自来水管道在建筑各层设置轻便消防水龙。当自来水管道水压难以满足灭火需求时,或存在营业期间停水持续时间超过0.5h情况时,应设置背负式细水雾灭火装置,其储液容器的容积不应小于12L。

5.2.2 当民宿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宜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院落内具有封闭式天井或内庭院;

客房数量超过8间;

同时容纳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

5.2.3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布置在客房、餐厅、疏散走道、厨房、储物间等室内场所。

5.2.4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喷水强度4L/min/㎡、作用面积100㎡、持续喷水时间0.5h进行设计,并应符合DB11/ 1022的相关要求。

5.2.5 民宿室内的灭火器宜采用水基型灭火器。

5.2.6 建筑及封闭式天井和内庭院每25㎡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

5.2.7 灭火器应设置在各层便于发现取用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入口处。

5.3 火灾报警

5.3.1 民宿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

5.3.2 客房内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5.3.3 厨房内应设置感温火灾探测器,使用燃气的厨房还应设置相适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5.4 电气防火

5.4.1 配电箱电源进线侧应设置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开关,并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4.2 宜设置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的设备。

5.4.3 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明敷于木材等可燃材料上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明敷或暗敷于不燃材料上的电气线路可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6 民宿工程建设程序

6.1 建设单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民宿之前,按照简易程序+承诺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简易程序需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土地(房屋)合法证明;

3.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方签订的合同(改建工程可不提供勘察合同);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结论意见(含消防设计审查专篇)

5.第三方图审合格的设计图纸(含消防设计文件);

6.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文件。

6.2 简易程序是由建设单位向民俗建筑所在镇政府一次性提交所需的资料,镇政府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土地(房屋)合法证明及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方签订的合同(改建工程可不提供勘察合同)无误后,由镇政府携民宿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结论意见(含消防设计审查专篇)、第三方图审合格的设计图纸(含消防设计文件)及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文件提交住建局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7 工程实体监管

7.1 建设单位取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民宿建设。

7.2 民宿工程所在镇负责工程施工的日常监管、验收及工程竣工备案。

7.3 宁陕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民宿建设期间工程实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抽查检查。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及备案的施工图纸,采取巡回抽查和现场监督的方式,对工程实体的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质量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民宿使用功能安全和工程质量合格。

8 法律责任

8.1 县住建局是民宿项目建筑工程和消防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8.2各镇是民宿工程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

8.3 县旅游局是民宿行业主管部门,各镇对辖区内民宿建筑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消防大队对民宿经营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8.4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8.5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8.6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