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格管控餐饮油烟排放、散煤禁燃的通告
索引号: | zfbmnsxzfhcxjsj/2023-0020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3-04-12 16:42 | 成文日期: | 2023-04-12 16:42 |
发布文号: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严格管控餐饮油烟排放、散煤禁燃的通告
各餐饮服务单位、个体商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县城区餐饮油烟污染进行专项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县城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快餐店、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及其它产生油烟的场所。
二、整治标准
城区高污染禁燃区域内全面禁止餐饮业露天烧烤、禁止使用产生油烟的旧式烧烤装置,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使用标准的油烟净化装置,排放的油烟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规定的相应标准;禁止使用散煤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取暖;禁止私自处置(随意倾倒)餐厨垃圾。
三、整治罚则
(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服务单位或已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但未正常使用、维护或超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须自行立即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在县城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各餐饮服务单位、个体商户在县城高污染禁燃区域内严禁使用散煤,已经使用散煤的自行立即拆除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处置(随意倾倒)餐厨垃圾的,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区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915-6825850。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百分以上不盖章)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