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民政局轻微违法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索引号: | zfbmnsxmzj/2023-0004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3-04-27 11:24 | 成文日期: | 2023-04-27 11:24 |
发布文号: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的情形 |
1 |
宁陕县 民政局 |
县级社会团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对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2 |
宁陕县 民政局 |
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3 |
宁陕县 民政局 |
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4 |
宁陕县 民政局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5 |
宁陕县 民政局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6 |
宁陕县 民政局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7 |
宁陕县 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养老机构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处罚)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8 |
宁陕县 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9 |
宁陕县 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养老该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10 |
宁陕县 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11 |
宁陕县 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养老机构利用其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处罚)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12 |
宁陕县 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罚)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13 |
宁陕县 民政局 |
对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
1.《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14 |
宁陕县 民政局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