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宁陕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nsxrlzyhshbzj/2023-0078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3-05-05 10:39 | 成文日期: | 2023-05-05 10:39 |
发布文号: | 公开目录: | 执行公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县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企业,中省驻宁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文件精神,我县执行三类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各企业用工和有用工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四、依法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升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意义,及时安排人员对本单位劳动者工资进行核对,对低于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及时调整劳动者工资,确保2023年5月1日后各用人单位劳动者工资都达到调整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我局将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