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指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6 09:52 【打印本页】

宁陕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指导各镇、各部门正确理解和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监督管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防止带病文件引发不良效应,现将我局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整理编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执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学习,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严格按规定程序报备。


     宁陕县司法局

      2022年5月10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指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禁止内容:

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中不得有下列规定:(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三)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六)设定证明事项;(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冠名: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实施”字样。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公布。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效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文件名称冠以“实施”字样的,实施的上位依据规定有效期的,规定相应的有效期;实施的上位依据未规定有效期的,不规定有效期,但是应当规定施行日期;规划和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规划期间和安排部署工作完成的起止时间,规定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生效后需要同时废止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

(一)起草:以部门(镇)名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在完成调查研究后,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专项听取司法机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意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论证时,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进行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予公开的外,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日。

(二)合法性审核:完成前述第一项程序后,由部门(镇)起草机构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本部门(镇)承担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报送县政府承担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合法性审核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本部门(镇)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由起草机构提交本部门(镇)办公会议集体审议;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四)“三统一”登记: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批准或审议通过后,由由起草部门报送县政府法制审核机构按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五)备案审查: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日内,向下列机关报送备案: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部门(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提交备案审查时,要一并报送备案报告一份、正式文本二份及电子文本、起草说明一份、制定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性文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截图,合法性审核意见一份。

部门(镇)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县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备案审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机关对符合报送备案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备案审查;对不符合报送备案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备案审查或者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书面意见。

备案审查机关发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向制定机关发出纠错意见书,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错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备案审查机关对制定机关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制定机关接到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研究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六)监督问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制定机关未按照规定制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