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公职人员医疗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3-0003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7-06 09:45 | 成文日期: | 2023-07-06 09:45 |
发布文号: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公职人员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职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45号)和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公职人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医疗补助办法。
二、出台依据
《安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8〕45号),《宁陕县公职人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38号)。
三、主要内容
建立公职人员医疗补助制度后,公职人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不再享受原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相关待遇。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基金与公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使用。
(一)公职人员医疗补助适用对象范围
1、全县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2、全县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 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3、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的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 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4、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 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5、全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6、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参加医疗补助。
(二)公职人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标准和经费来源
缴费标准为参保单位职工(含退休)工资总额的2%(含已按工资总额1%列入预算的大病救助保险)。公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预算到单位,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公职人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公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费用之后,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按规定纳入补助范围的人员,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后,其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公职人员医疗补助:
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
用(含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特殊药品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2、单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3、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补助。
4、患者在一个年度内按上述三项补助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7000元的,在职人员再按90%的比例予以补助,退休人员按95%的比例补助。
(四)公职人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结算
1、门诊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依据有关补助的项目、标准和比例,按年度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审核结算。
2、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结算后,对自付部分进行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补助的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开核算,按月同步向县医保经办中心报审结算。
3、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超过补助限额的由患者在年终持全年费用结算单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申报补助。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时间
公职人员医疗补助办法自2023年7月2日起执行。
源文件链接:https://www.ningshan.gov.cn/Content-2588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