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2023年宁陕县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再提高

作者:何梅英 来源:宁陕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发布时间:2023-07-19 16:04 【打印本页】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宁陕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于2023年7月18日对我县参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全面调整,预计7月31日前全部发放到位。本次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9次上调,退休待遇的再次上调和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提升了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促进民众增收,兜牢了民生保障底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惠民之举,惠及全县2546名企业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
    此次待遇调整后,最高增加219,最低增加59元,人均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4.82元,调整后人均月基本养老金可达2739元,平均调整增幅达到3.8%,月增发养老金28.27万元,1至7月补发养老待遇200余万元。同时待遇调整信息可通过手机下载“陕西养老保险”APP进行查询。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为:
    一、调整对象
    这次调整对象为202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此次待遇调整继续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进行。
    1、对202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定额增加40元。
    2、对15年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人增加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部分,每满1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按照本人2022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金额计算到元,调整后不足1元的补足1元)增加1.26%。
    4、对194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元;对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1948年1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出生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执行时间
    本次增加养老金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