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21号建议的复函
编号 341 办理部门 宁陕县人民法院 处理状态
签发人 胡春鹏 签发日期 2023-08-29 15:53 发布日期 2023-08-29 15:53 类别 A
案由

关于督促县法院对租种柳树企业老板拖欠村民土地租金加大执法力度的建议

 

2013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6日,企业老板任锋军与曹家院子组、回龙组共34户农户签订了53.56亩的土地租赁合同,用于在江河村院子组河心租种柳树,并承诺每亩地支付租金700元,截止2021年拖欠34户农户两年半土地租金57000余元,2022年4月经县法院判决任锋军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租金。但任锋军至今未履行法院判决意见。

建议:县法院高度重视,加大执法力度,迅速解决拖欠江河村34户农户的土地租赁费。

 

 代表姓名马喜

 联系地址宁陕县江口回族镇江河村

 联系电话:13619154128

回复

对宁陕县第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21号建议的复函


马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督促县法院对租种柳树企业老板拖欠村民土地租金加大执法力度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案件审理情况

宁陕县江口回族镇江河村曹家院子组曹先炎等34 户村民诉西安市雁塔区任锋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我院江口人民法庭组织调解,于2022年2月28日分别作出(2022)陕0923民初 106 号等34份民事调解书,由任锋军应向上述 34 户村民支付土地租赁费合计56238元。履行期限届满后,任锋军一直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曹先炎等34户村民于2022年4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任锋军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但其账户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我院后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干警多次到西安查找被执行人任锋军的下落,任锋军以自己在外地包工程为由规避执行,几次向执行干警口头承诺付款,但均未按时给付。2023年5月,我院拟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被执行人任锋军于2023年6 月将全部案款56238元打入我院执行专户。2023年6月28日我院执行干警前往江口回族镇江河村,现场集中为曹先炎等 34 户村民发放现金合计56238元,至此该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也欢迎你广泛征集基层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便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


        联系人:吕家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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