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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3-0300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7-28 17:33 成文日期: 2023-07-25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3〕37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宁陕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各镇人民政府

2.4.2 县畜牧兽医中心

2.4.3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5 工作流程图

三、疫情报告和确认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 报告形式

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3.4 报告内容

3.5 前期处置措施

3.6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3.7 紧急监测

3.8 风险评估

四、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4.1.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4.1.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4.1.3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Ш级)

4.1.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4.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响应

4.2.1 I级响应

4.2.2 Ⅱ级响应

4.2.3 Ш级响应

4.2.4 Ⅳ级响应

4.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4.6 响应级别调整

五、重大动物疫情预警

5.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5.2 严重(二级)预警

5.3 较大(三级)预警

5.4 一般(四级)预警

六、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表彰奖励

6.3 责任追究

6.4 灾害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6.6 恢复生产

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1.1 应急队伍保障

7.1.2 交通运输保障

7.1.3 医疗卫生保障

7.1.4 治安保障

7.1.5 物资保障

7.1.6 经费保障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7.3 培训和演习

7.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八、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严格控制和降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养殖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及时发现,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镇负责扑灭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镇、县农水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同时,规定了我县重大动物疫情的疫情报告与确认、疫情响应和应急处置、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善后处理等应急管理措施。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农水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承担指挥部办公室任务,牵头协调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根据县农水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应急指挥部。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分管县长担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联系主任、县农水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农水局、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西汉高速宁陕管理所、宁石高速管理所、县邮政公司等部门。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农水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指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和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及时准确地做好信息发布,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突出解疑释惑,引导公众科学认识、理性消费动物源性产品。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按照疫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县发改局:负责根据相关预案牵头开展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必要时按照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按照相关规划和现行的有关投资政策,支持完善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库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检查等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和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求,做好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资金预算安排、指导各镇安排资金并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监督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对环境的影响,组织指导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选址及处理方式等工作,控制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县住建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管,指导收集、运输、处置的环节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利用现有公路实施配合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检查站和高风险的县道、乡道入口动物防疫检查点工作,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县内公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

县经贸局:负责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好市场秩序。

县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高风险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畜共患传染病易感人群的监测、防治、宣传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市场落实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负责动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饮环节监管,规范冷库和冷冻肉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防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强化野外巡查巡护,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

西汉高速宁陕管理所、宁石高速管理所:负责高速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查验检疫证明等。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健康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对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

县邮政公司:负责通过寄递渠道收寄动物产品的监管,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防止疫情通过寄递渠道传播蔓延。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水局,按照指挥部要求,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政策解释,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全面落实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在最短时间内彻底扑灭疫情、拔除疫点,防止扩散蔓延,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督促各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导各镇加强疫情排查,规范疫情报告,建立疫情举报制度。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水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查处疫情处置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梳理通报典型案例;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专家委员会

县农水局组建兽医卫生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农水局可根据县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各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规范落实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

2.4.2 县畜牧兽医中心: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报告,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组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疫病监测,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规范落实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

2.4.3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处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整理典型案例通报全县。


2.5工作流程图

三、疫情报告和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向辖区镇政府或县畜牧兽医中心报告,县农水局应当设立并公开疫情举报电话。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农水局,县林业局,动物饲养、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和动物防疫员,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机构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人员,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防疫,其他有关人员。

3.2 报告形式

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快报制度。县农水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县农水局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必要时,报农业农村部认定。

县畜牧兽医中心接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采样送检,并报县农水局进行可疑疫情认定。

对认定为可疑疫情的病例样品,经县畜牧兽医中心实验室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判定为疑似病例;病例样品委托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兽医检测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畜牧兽医中心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疑似病例判定,并报县农水局进行疑似疫情认定。

对认定为疑似疫情的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按规定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和定型等分析。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难以确诊的,应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对确诊病例权限在县级的,由县畜牧兽医中心进行确诊病例判定,并报县农水局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对确诊病例权限在市级的,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病例判定,并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确诊疫情认定。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兽医中心应当第一时间向县农水局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至县政府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同群动物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等。

3.5 前期处置措施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后,各镇和县畜牧兽医中心、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消毒、追踪等必要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在疫情报告期间,县政府可以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3.6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3.6.1 发病情况调查

统计疫点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收集相关信息。搜索疫区和受威胁区内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当地所有易感动物养殖情况、免疫情况及环境状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3.6.2 追踪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高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送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6.3 溯源调查

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 21 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物料、运载工具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疫情追踪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查等处置措施。

3.7 紧急监测

发生疫情的镇,应当立即对所有相关养殖场(户)开展紧急监测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易感动物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高度关注易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指导动物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紧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查等处置措施。

3.8 风险评估

县农水局根据动物疫病监测情况和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结合动物饲养、流通、屠宰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特点,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分析疫情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等,疫情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或者野生动物疫病时,应当会同县卫健局、林业局等开展风险评估,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包括传入风险评估和扩散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等级分为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和高风险等级,根据动物疫情风险等级,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实施和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四、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特点、发展态势、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1.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 21 日内,我县和相邻县区有8个以上镇发生疫情:或在我县范围内有8个以上镇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我县及其他邻近县区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县在内有5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我县 5个以上镇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 30 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 21 日内,新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的,包括我县在内的多数县区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小反刍兽:在21日内,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我县有3个以上镇发生疫情。

(5)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1.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相邻县区的相邻区域有8个以下镇发生疫情;或者在我县有5个以上8个以下镇连片发生疫情;或者在我县 20个以上疫点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县2个以上相邻县区域或者5个以上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 21日内,包括我县在内的5个以上县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我县2个以上镇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镇、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特殊情况需划定为Ⅱ级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或者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1.3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Ш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县内2个以上5个以下镇发生疫情;或者1个镇内疫点数达到有5个以上10个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县内2个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包括我县在内的4以上、9个以下县区发生疫情,或者在与我县相邻的3个县区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1个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6)县农水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4.1.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

21天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镇发生疫情;日常监测中,县域内虽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镇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包括我县在内的4个县区发生疫情,或者我县发生疫情。

(4)在21日内,在1个镇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5)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镇呈暴发流行。

(6)县农水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和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农水局可结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应当报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抄送各镇政府。

4.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4.2.1 I级响应

县农水局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县政府启动I级响应,启动县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经县政府授权,由县农水局启动I级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实施疫情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县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根据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等,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政府决定。

d.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农水局、公安局等部门和各镇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落实疫情处置日报告制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各镇和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县发改局、经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加强市场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管理和经营场所消毒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镇政府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要求,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检疫工作配合做好疫情的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疫区封锁和调运监管、疫情处置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3)县农水局

a.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县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提出解除疫情封锁的建议。

(4)县畜牧兽医中心

a.做好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向县农水局提出防控建议。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农水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相关兽医实验室检测。

d.承担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监测、诊断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的技术培训。

(5)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严格规范监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配合做好疫区的封锁、隔离、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疫情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工作。

(6)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县农水局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县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织成的应急指挥机构。

县、镇政府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县政府

a.根据县农水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

b.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查堵疫源;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采取限制和停止动物与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c.落实疫情处置日报告制度。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d.组织各镇和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e.组织发改、经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加强市场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管理和经营场所消毒等工作,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农水局

a.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县政府报告疫情。

b.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c.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d.做好全县发生疫情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提出解除疫情封锁的建议。

(3)镇政府

在县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镇政府立即启启动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日预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镇政府

镇政府根据县农水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县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 县农水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对发生疫情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并向相关镇通报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Ⅳ级响应

发生疫情的镇或检出阳性样品所在地的镇政府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应急监测和风险分析,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1)镇政府根据县农水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县农水局

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报告。加强对发生疫情县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向相关镇通报情况。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上述级别应急响应期间,要严格限制动物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对动物调运实施差异化管理,关闭相关区域的交易场所,具体调运监管方案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执行。

4.3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农水局和发生疫情的区域的镇政府应根据发生疫情镇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以及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防范疫情传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流通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涉及野生动物疫情的,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防范等工作;涉及人畜共患动物疫病的,做好易感人群疫情的监测、防范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发生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做好疫情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和组织体检等。县卫健局会同农水局加强对动物饲养、扑杀等高风险易感人群的医学观察。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农水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县农水局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6 响应级别调整

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重大动物疫情预警

疫情的预警对应划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县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5.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I)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农业农村部向发生疫情省份的周边省份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省份发出预警。根据农业农村部预警或疫情发生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相关省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省内与疫情省(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受威胁地区和相关联地区、高风险地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2 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Ⅱ级)时,以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毒(菌)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省农业农村厅向发生疫情的市的周边市或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市发出预警。根据省农业农村厅预警或疫情发生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相关地市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市内与疫情市(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受威胁地区和相关联地区、高风险地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3 较大(三级)预警

本地区或周边市发生较大动物疫情(Ⅲ)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市农业农村局向本辖区发出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5.4 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县农水局向本辖区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发生一般动物疫情(Ⅳ)时。

六、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疫情发生地镇政府应在县农水局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6.2 表彰奖励

县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动物养殖、转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 灾害补偿

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的动物,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按照相关补偿标准规定执行,并由县财政局和农水局监督实施。

6.5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镇应积极协调县农水、发改、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1.1 应急队伍保障

各镇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1.2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农水等部门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保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通行。

7.1.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水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局开展工作。

7.1.4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1.5 物资保障

县农水局应当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及消毒药品;(4)防护用品;(5)运载工具;(6)照明设备;(7)其他用品。

7.1.6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中、省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县财政局按照确定的分担比例,适当予以追加,以保障支出需要。

县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镇应积极通过中、省、市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级建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干部、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动物福利、经济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起草、修订和执行。

健全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加强各镇动物疫病防控技术力量,为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科学合理使用等提供力量,做好技术和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7.3 培训和演习

各镇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技术规范;(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农水局要积极组织参加市农业农村局举行的演练活动,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镇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工作需要的情况,组织开展训练。

7.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镇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新媒体、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农水局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全市动物疫病专项预案,修订完善我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各镇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某种动物疫病在一个动物群体单位或一定地区范围内,在短时期(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内)突然出现很多病例的状况。

疫点:范围较小的疫源地或单个传染源所构成的疫源地。

疫区:某种疫病正在流行时,多个疫源地相互连接成片且范围较大的区域。

受威胁区:与疫区紧邻并存在该疫区动物疫病传入危险的地区。

:省级,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等省级行政区。市:市级,包含设区市、示范区等地级行政区。

:县级,包含县、市辖区、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

乡镇:乡镇级、包含镇级、街道办等乡级行政区。

村级:村级、包含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村级行政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水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预案应当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镇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农水局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农水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