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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公开

    145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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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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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招商引资激励扶持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2-1371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12-10 09:29 成文日期: 2022-12-07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2〕91号 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陕县招商引资激励扶持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宁陕县招商引资激励扶持政策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来宁陕注册登记并在辖区内(含飞地园区)投资,经县政府招商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PP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开发及粗加工项目)。

第三条  对招商落地的康养旅游项目给予奖补。对新建精品民宿项目,按当年社会资本实际投资总额(按工程结算票据)超过1000万元、700万元、4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市场主体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投资奖补,另给予10%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支持;对全国知名精品民宿品牌运营商进驻宁陕开发民宿项目,可采取政府投入、政府企业合股投入、企业单独投入,品牌运营商运营多种方式建设民宿集群;对新建具备文旅休闲、中医药养生、健康养老、康体运动等康养功能的旅游项目,按当年社会资本实际投资总额(按工程结算票据)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市场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投资奖补,另给予10%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支持。

第四条  招商引资新落户的企业租赁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化厂房进行加工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元每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租金,第三年按市场最低价收取租金。

第五条  招商引资企业自营进出口初次实现零的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凡是在我县注册公司,取得自营出口权,出口本地农产品,按其当年实际出口交易额的2%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出口销售外地产品,按其当年实际出口交易额的1%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在国内主板成功上市的招商企业,申请市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4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并成功实现直接融资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对于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板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对在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板挂牌并成功实现融资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成功引进落地建设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过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引荐人10万元奖励。对宁陕县异地商会工作站、招商联络处和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机构代理招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八条  对引进利用外资的企业,外商再投资的给予实际到位资金折合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的给予引进外资总额的6%奖励;我县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成立企业并实现投资的,对其投资额的10%进行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补短板、优结构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措施所指投资为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具有法律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审计报告所核定的资产总额为依据;外资项目投资额度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康市中心支局和安康市招商和经济合作局认定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资金由项目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奖补申请及相关印证资料,经核实后报县政府审核,认定结果对外公示7天,公示期无异议或者异议核实澄清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县财政局从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本措施未涉及的其他奖励情况以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为准执行,中省市县其他奖励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同一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ningshan.gov.cn/Content-2502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