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农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3-0683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8-31 15:55 | 成文日期: | 2023-08-31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3〕43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农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宁陕县农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宁陕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建房,是指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户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住宅(民宿集群不在此范围内,单体民宿项目建筑风貌参照此办法规定风貌管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各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管控要求,对农村自建房的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建筑方案、外观等作出审批和监管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坚持规划引领、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的原则。建筑风貌以徽派建筑特点控制,具体为:坡屋顶、青灰瓦、白墙、黑窗框、通透式低院墙、三层以下。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267平方米以内(含庭院、车库、厨房等附属设施),建筑高度不超过10.5米(三层以下)的住宅。
第五条 农村建房规划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原则,实行宅基地用地审批与建房规划审批并联审批,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全县农村村民建房图纸库供村民建房选择,每个镇在一个相对集中、可视范围(如G210、G345、县道、村道等)区域内的建筑风貌管控由镇、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选择一套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集中安置点单独按全县统一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指导各镇人民政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做好镇村规划编制及执行管控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农村自建房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设限界范围、河道管理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建设;应当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频发区等危险区域。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八条 严格控制交通、河道沿线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宅基地规划选址在交通道路沿线的,其建筑物边檐距道路边沟外沿的最小距离不得低于下列标准: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宅基地规划选址在交通道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安全视距规范要求确定。河道沿线管控一般按照10米进行管控,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按要求审批。
第九条 农村自建房正房基底面积一般控制在180平方米以下,发展民宿可控制在220平方米以内,但最大不得大于宅基地面积的82%。农村自建房朝向应考虑日照、主导风向和所在地的地形等因素,宜坐北朝南或略偏东、偏西,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夏季通风。房屋台阶、挑檐、阳台、围墙等附属设施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范围。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宅基地用地及规划并联审批,在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时一并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村民以户为单位提出建房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二)农村自建房承诺书,就符合规划、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面积等事项作出承诺;
(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选用自然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经镇政府认定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
(五)宅基地范围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四邻签字协议书。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齐全后,递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核并在村委会公示栏或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审定批准,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及《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分管副镇长组织相关人员落实申请前踏勘、批准后丈量放线、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并将审批情况按程序报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自建房竣工后,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程序提交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加强建房用地全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并负责对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和承诺事项的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各镇做好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协助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各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分别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的查处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职责职能负责农村村民建房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县林业局、文旅广电局、交通运输局、公路段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本行业有关政策的界定,共同参与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镇及相关部门在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由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追究。本办法不适用于施行前已建成的房屋,在今后翻修、改扩建、重建等过程中加强规划引导,严格房屋风貌管控,强化责任追究,对各镇农村建房规划、风貌管控不力的镇、村,由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管理纳入县对镇及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3年8月29日印发,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