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3-0687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9-27 14:17 | 成文日期: | 2023-09-27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3〕47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根据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安医保发〔2023〕5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对象。我县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县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县户籍或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财政补助继续按照省市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四)部分特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我县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资助政策
全县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每人190元的定额资助。
(三)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由财政资金给予每人190元的定额资助。
(四)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
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每人190元的定额资助。
(五)对本县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转发《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安卫函〔2023〕86号)文件执行;麻风患者和重点优抚对象参保个人缴费可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资助。
三、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集中缴费期前,由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将8月31日前认定人员报县医保局统一标识;9-12月新增的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提供名单,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标识人员身份;系统内未标识但已全额参保缴费的人员,由县医保经办机构协助配合落实资助政策)。
(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县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县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三)自然年度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县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12月20日,缴费起征受理时间以税务部门公告为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省税务部门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后向社会公告,全省统一执行。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当年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安康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安康市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大学生参保缴费启动时间与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一致。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当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市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五、资助对象缴费方式
(一)全额资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人员,按照“实缴费款申报缴费”的方式征收,个人资助资金由县医保局申报,县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未按照“实缴费款申报缴费”的方式征收的全额参保缴费的人员,个人资助资金由县医保局申报,由县财政局按照政策规定通过“一卡通”予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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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资助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人员,按照“实缴费款申报缴费”的方式征收,个人资助资金分别由县乡村振兴局和县医保局申报,县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未按照“实缴费款申报缴费”的方式征收的全额参保缴费的人员,个人资助资金由县乡村振兴局和县医保局申报,由县财政局按照政策规定通过“一卡通”予以兑现。
(三)其他资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含麻风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按照“缴补分离(先缴后补)”的原则办理,参保人员按年缴费标准(380元/人/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缴费,分别由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信息,由县财政局协助按照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通过直补的方式发给参保人员。
六、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包括手机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凭证、e终端 POS小票、缴费(完税)证明等,缴费(完税)证明可以在村(社区)代收客户端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进入待遇享受期(1月1日),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经办机构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夯实工作责任。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分解参保缴费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压实村(社区)、组及帮扶干部参保缴费主体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98%以上筹资任务。要落实各镇医保服务站、村(社区)医保服务室工作人员参保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和代缴医保费服务等工作责任,精准建立参保信息台帐,积极开展参保缴费具体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以严和实的作风,抓好工作落实落地。县医保局要做好新增人员参保登记工作,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对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根据县税务局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做好权益记录。县医保局要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100%,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资助”的原则分类建立特殊人群资助参保台账,确保随增随参、不落一人、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县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县税务局要全面履行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县教体科技局应配合做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工作,为医保和税务部门与学校开展参保缴费工作提供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应积极配合医保和税务部门做好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宣传动员、政策咨询、协助缴费等工作。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要分别核实核准并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返贫致贫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协助做好参保工作。县卫健局负责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含麻风患者)参保资助政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参保资助政策。各镇要督促镇村医保服务站做好参保对象的信息录入,严格审核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资料,配合县医保局完成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复核备案等工作。
(三)积极宣传引导。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好中省市已经出台的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和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让广大参保人员熟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深刻理解政策,充分认识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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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