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3-0702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11-12 16:42 | 成文日期: | 2023-11-12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3〕61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建设法治政府,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 成立宁陕县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聘请、解聘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考核工作。
(三)负责制定法律咨询委员会考核工作细则。
第五条 县政府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实务工作者为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续聘。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及律师事务所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律师中遴选。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信访事项、疑难行政复议案件、重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特定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县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务,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意见书;
(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招投标、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我县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县政府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七)办理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各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对我县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工作内容;
(二)按时参加法务工作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名义,从事与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依据“一事一工作组”原则,由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县司法局)负责,根据事务的类型类别,从委员会委员中选取对口部门、相应的专家委员组成专项小组,并明确一名牵头委员,出具相关法律咨询参考意见。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应当诚信、正直、恪尽职守。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并由本人署名,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应当建立法务工作日志,对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因身体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辞去聘任。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县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五条 县政府需要委托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承办法律事务时,由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交委员会委员办理。
第十六条 县政府研究决策事项如需要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列席会议的,县政府办在开会前5日将会议审议或研究的主要议题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需要参会的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在接受指派通知后,对需要提出法律意见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法律意见报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对需要参会的,要及时准备,并将有关材料、发言要点于会前报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
第十八条 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应将各委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并进行立卷归档存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设立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专项经费,由县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