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制度(试行)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3-0735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10-16 09:11 | 成文日期: | 2023-10-16 00:00 |
发布文号: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陕县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根据《宁陕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的组织领导;县环委办及县秦岭办负责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并适时召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联合执法有关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依据生态环境职能负责联合执法工作的牵头组织或者具体实施。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负责起草联合执法行动方案,交县环委办、县秦岭办备案后协调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围绕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交办涉及秦岭生态保护“五乱”问题以及矿产资源开发,违规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宗教场所、墓园管理,旅游景点、农家乐,城乡生活污水排放、大气、水、土壤污染等重点领域、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每年度根据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5日内将有关工作情况或者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县环委办、县秦岭办。
第六条 涉秦岭“五乱”问题,“乱搭乱建”问题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各镇及相关部门参与,严肃查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批小建大等各类违规建设,严肃查处违规供地、批建分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乱砍乱伐”问题由林业局局牵头,各镇及相关部门参与,严肃查处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乱采乱挖”问题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各镇及相关部门参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活动,严肃查处非法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乱排乱放”问题由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牵头,组织各镇及相关部门参与,严厉打击污染物排放、大气、水、土壤污染等违法行为,坚决防止违法占地堆放沙土弃渣、畜禽养殖粪便露天堆放等现象。严肃查处非法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乱捕乱猎”问题由公安局牵头,组织各镇及相关部门参与,严厉打击捕猎野生保护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涉及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工利用的餐饮、酒店等场所管理。
其他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自然保护地执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县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宗教场所、墓园由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旅游景点、农家乐由文广旅游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涉水执法由农水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未在以上范围的联合执法,统一由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牵头,组织各镇及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第七条 联合执法原则上一年两次。各牵头部门每年年初制定联合执法计划报县环委办、县秦岭办,按照联合执法计划开展工作,并于本年度6月、12月底将联合执法开展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县环委办、县秦岭办。
第八条 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按部门职责,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突发或者紧急联合执法行动,县环委办、县秦岭办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九条 涉及生态保护具体案件需要临时组织小规模(3个部门、6人以下)联合执法时,由牵头部门自行协调组织开展临时联合执法行动。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依法独立对涉及秦岭生态环境违法、生态破坏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对执法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管理,明确整治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销号,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联动配合机制,健全线索移交、依法办理、案件督办、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不属于或者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移送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