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奖惩制度(试行)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3-0736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10-16 09:10 | 成文日期: | 2023-10-16 00:00 |
发布文号: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全面完成我县生态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镇政府、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奖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精神鼓励为主,批评教育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尽职免责和失职追责相结合。
第四条 对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对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应当予以惩处。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环委办、县秦岭办共同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落实。
第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对象
(一)11个镇:城关镇、筒车湾镇、皇冠镇、江口镇、广货街镇、新场镇、四亩地镇、龙王镇、金川镇、梅子镇、太山庙镇。
(二)宁陕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宁陕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中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县直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七条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方式内容
(一)对省、市、县秦岭生态环境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对市、县污染防治提标升级调度会通报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镇、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清单(《关于印发宁陕县生态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宁环发〔2022〕19号)。
(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办法。
第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方式分值设置
将生态环保工作纳入对各镇、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评,考核分值以县考核办下发的分值设置为标准。平常考核按100分设置分值,其中平时工作推进、任务完成情况,占50分,年终由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牵头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赋分(其中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由县秦岭办负责组织实施,年底将考核结果抄送生态环境分局,纳入统一考核赋分),占50分。考核得分与综合目标考核分值换算后,计入年度全县综合目标考核结果。
第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方式
(一)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二)日常考核。根据工作任务,按照负面(扣分)清单,对各考核对象平时扣分情况进行记录,全年汇总。
(三)年终汇总。年底开展集中统一组织考核,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赋分。将平时得分和年终考核得分汇总折算后,作为考核结果。
(四)会议审定。年底将扣分依据,扣分相关资料,扣分结果形成的生态质量保护考核结果,报送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县考核办。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表彰:
(一)完成全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且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二)完成宁陕县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成效显著的;
(三)在秦岭“五乱”整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效显著的;
(四)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效显著的;
(五)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六)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属实的;
(七)其他应当表彰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表彰的方式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奖励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名义进行;
(二)表彰采取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个人,建议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奖励依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出奖励,每年评定一次。
(一)对各镇、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授予“生态环保优秀单位”荣誉称号;
(二)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个人授予“宁陕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三)对秦岭“五乱”整治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个人授予“优秀秦岭卫士”荣誉称号;
(四)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公益性岗位个人分别授予“优秀保洁员”“优秀护河员”“优秀生态网格员”“优秀护林员”荣誉称号;
(五)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或者在环境应急救援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宁陕县生态环境保护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惩处实行随时惩处与年度惩处相结合。各镇、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惩处措施。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致使本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
(四)对市、县生态环保调度会上通报环境隐患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辖区发生较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
(六)在化解环境矛盾纠纷、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方面处置不力,造成环境群体事件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视情节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告诫等惩处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环委办、县秦岭办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