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请勿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作者:梁宏 来源: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3-11-17 15:06 【打印本页】

【案情回顾】

2023825日,接宁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移交线索移交,反馈陕U****0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宁陕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调查,陕U****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车主黄某某并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涉嫌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取证黄某某主动承认8月期间接送过乘客往返宁陕至西安,并收取过车费。当事人黄某某在该局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交代了其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当事人黄某某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黄某某认错态度良好,能够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宁陕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法律适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以巡游车形式接送乘客的运输现象普遍存在,但目前法律规定相关运输行为必须申请许可、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如没有相关许可证就必须接受一定处罚。一方面是为了规范交通运输市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旅客道路运输安全。此案对于无相关道路运输许可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