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4-0188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2-01 08:42 | 成文日期: | 2024-02-01 08:42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4〕2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宁陕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办理督查工作制度
为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更好发挥政府部门履行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职能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发挥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的统筹协调、督办职能。各承办单位要将承办建议和提案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和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上手,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切实解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建议、提案交办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条 对列入市人大确定的重点建议和市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衔接,制定方案,做好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县人大确定的重点建议和县政协确定的重点提案,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牵头负责,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邀请有关人大代表、提案人和督办单位、协办单位共同调研,实行现场办理、联合办理,确保建议、提案交办后6个月以内完成。
第三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超出职权范围以及受客观条件限制而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研究解决方案,并积极解决;当前确实无政策条件解决的,应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将办理方案、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即坚持“三次沟通”,第一次沟通主要是了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的真实意图;第二次沟通主要是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商办理措施;第三次沟通主要是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建议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确保办理见面率、办理态度满意率均达到100%,力争办理结果满意率达到100%。
第五条 承办单位要依据《宁陕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办法》和《政协宁陕县提案办理协商办法》,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进行精准研判,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核把关,按照(A、B、C、D)分类标准答复代表,并主动向代表、委员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县人大常委会人代选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积极对接巡查、视察建议、提案反馈问题,及时交办各承办单位,并督促整改完成。
第六条 县政府督查室在建议、提案交办后(3个月内完成),每月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第一个月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不积极、互相推诿的下发蓝色提醒督办单并报分管副县长;第二个月对办理进展缓慢、质量不高、敷衍应对的下发黄色督办单,对相关责任单位全县通报,并报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进行约谈,要求限时整改;第三个月对未按期办复或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应当办理,且有条件办理,而又未办理的,导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的,下发红色督办单,对相关责任单位全县通报批评,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形成约谈记录,作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约谈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县政府督查室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