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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 政协宁陕县委员会关于印发《宁陕县政府县政协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4-0193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12-21 09:24 成文日期: 2023-12-19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23〕12号 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协各委办:

现将《宁陕县政府县政协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           政协宁陕县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宁陕县政府县政协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县政协之间的联系与协商,增进了解、增强互信、加强配合,发挥县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职能作用,更好地凝聚共识,促进县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合力推动宁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决定建立宁陕县政府县政协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健全经常性联系制度

第一条  按照工作性质和分管领域,县政府县长与县政协主席,县政府副县长与县政协副主席,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与县政协秘书长,县政府部门负责人与县政协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建立对口联系机制,加强日常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二  县政府明确常务副县长负责联系县政协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相关事宜。

第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决定经济社会发展事项的专题会议,可以邀请县政协领导、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和政协委员参加。 

第四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列席)开幕会、闭幕会,听取大会发言(委员论坛)、参加小组讨论,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县政协召开常委会会议,涉及相关议题可邀请分管副县长参加,由政府部门通报情况。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的调研、协商有关会议,县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会议并介绍情况。

第二章  健全重要工作相互支持制度

第六条  县政府和县政协县级领导在出席各类会议、政务活动时,建立全方位沟通协作和补位机制。

第七条  县政府积极支持县政协开展调查研究、委员视察和委派民主监督员。县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领导对政协的建议案、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的批示,并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第八条  县政府支持县政协在县政府组成部门委派民主监督员。支持县政协对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委托县政协有重点地对县政府组成部门进行视察、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健全重要工作通报协商制度

第九条  县政府定期向县政协通报协商有关重要工作。 

县长通报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发展基本状况和关乎民生福祉的重要问题;有关紧急重大事项的处置向县政协通报,并认真听取政协组织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事关全县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的出台、重大项目决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预案制定等事项,在决策前与县政协进行协商。

常务副县长通报内容:

(一)县政府工作报告起草过程中,向县政协通报政府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起草情况,征求县政协及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党外代表人士的意见;

(二)民生实事的确定和落实情况,在一定形式的会议上向县政协进行通报; 

(三)每半年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四)及时通报全县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使政协委员知情晓政,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参政议政、建言献策;

(五)其他需要通报与协商的重要工作。

第四章  健全县政府县政协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  县政府、县政协每年举行2次联席会议,一般安排在当年的7月、12月份,必要时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一条  县政府出席和参加人员: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政协出席和参加人员:主席、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县政协常委。根据需要,可邀请在宁市政协委员、县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具体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县长或县政协主席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县政府副县长或县政协副主席主持。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安排和情况通报材料,应于会前3天提交给对方。根据需要,确定会议重点发言人,提前做好参加会议准备。

联席会议应紧扣主题,充分发扬民主,真诚听取意见,积极开展协商讨论。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上,县政府、县政协相互通报一定时期的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协商讨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阶段性的重大问题;研究协商县政府拟提交县政协开展的协商议题、调研课题,以及县政协提出的协商议题、调研课题;协调解决县政协履行职能中需要县政府支持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形成纪要,由县政府县长、县政协主席联合签发,抄报中共宁陕县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印发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第五章  健全专门协商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专题协商联席会议。(1)按照县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确定的专题协商议题,由县政协副主席牵头,县政协相关专委会办公室组织县政协委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召开专题协商联席会议。(2)会议由县政协副主席主持,县政府副县长出席会议并通报情况。相关政协委员、县政协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3)专题协商联席会议每年举行1至2次,会议一事一议,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形成专题协商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对口协商联席会议。(1)按照县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确定的对口协商议题,由县政协副主席牵头,县政协相关专委会办公室组织县政协委员,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对口协商联席会议。(2)县政协副主席、相关政协委员、县政协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对口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县政协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议题涉及的县政府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3)对口协商会议每年举行2至3次,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对口联席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界别协商联席会议。(1)按照县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确定的界别协商议题,由县政协副主席牵头,县政协相关专委会办公室组织县政协委员,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召开界别协商联席会议。(2)县政协副主席、相关政协委员、县政协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相关跨行业部门、跨团体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3)界别协商联席会议每年举行1至2次,由县政协专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形成界别协商联席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出台重要政策措施、作出重要决策时,可提议向县政协相关专委会征求意见。

第六章  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结束后,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筹备召开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持会议并对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推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提案交办本着慎重科学的原则,杜绝提案办理过程中谁提谁办的现象。县政府督查室进行重点督办,并定期向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有承办提案任务的政府组成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政协委员提案,采取走访、座谈、电话联系等有效形式,主动加强与政协组织和委员联系沟通协商,做到办复率达到100%,力争书面反馈意见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

第二十四条  有承办提案任务的政府组成部门要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门机构承办,有专人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承办提案任务的政府组成部门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应制定具体的办理方案或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对需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应列入规划尽快落实;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政协委员客观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取得政协委员的理解。

第二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在答复政协委员的同时,应附征询意见表,分别抄送县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县政府办公室。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县政府办公室应督促承办单位主动加强与提案政协委员沟通联系,争取对办理情况的支持认可,提高满意率。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每年向县政协全委会通报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章  健全县政府县政协联席会议督办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县政协班子联席会议、专题协商联席会议会务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口协商联席会议、界别协商联席会议会务及督办落实工作由县政协相关专委会办公室、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对县政协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研究,健全办理机制,明确牵头领导,落实办理部门,认真落实办理,并以书面形式或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向县政协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十条  县政协把联席会议商定的协商议题和调研视察课题列入全年工作计划,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思考,提出有较高质量和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以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送县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4年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县政协办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