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城关镇部分集体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索引号: | zfbmnsxzrzyj/2024-0072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03 11:23 | 成文日期: | 2024-04-03 11:23 |
发布文号: | 宁征安补告字〔2024〕2号 | 公开目录: | 征地拆迁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宁陕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集体土地征收(陕南移民搬迁)的批复》(陕政土批〔2016〕137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县政府依法征收宁陕县城关镇寨沟村二组2.5039公顷集体土地,现制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地类:位于宁陕县城关镇寨沟村二组,面积2.5039公顷(37.56亩),地类为旱地、林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实施工业项目
三、征收土地类别及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照《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发〔2021〕1号)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即安置补助费全额发给被征地人。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标准
参照我县周边相应补偿标准按实际情况协商补偿。
五、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核对征地范围,如存在未补偿的情况,携带证明资料主动到征收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登记补偿的不再重复登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业人员以货币方式安置,即安置补助费全额发放给被征地人。
七、违法建筑及抢栽抢种青苗处理
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拒不拆除的,将组织强行拆除。征地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负责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城关镇政府、寨沟村予以张贴,征求和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为 30 日。
(二)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宁陕县自然资源局或者城关镇镇人民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规定组织处理。
(三)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管理的寨沟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权属不清的,由城关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确认。
(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自尊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工作。
特此公告。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