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

公开征求《宁陕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4 16:53 【打印本页】

关于公开征求《宁陕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规范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参照《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2022年5月11日印发《宁陕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38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前以书面或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的方式反馈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915-6825819   电子邮箱:279936911@qq.com


                                                                                      宁陕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4日



宁陕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陕西省地方储备粮分级动用方案》《宁陕县推进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落实措施》《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县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政策性粮食(包括原粮和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县级储备粮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农发行宁陕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承储计划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等业务,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担仓储保管、安全生产等主体责任。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计划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总体方案,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核定规模、调控需要、城镇化进程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县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县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储存计划因承储企业改革重组、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粮食流通管理政策规定,危及储备粮安全的,或企业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承储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征求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意见,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储存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由政府储备直属企业负责承储,原粮储备储存于承储企业的自有仓房,不得租仓储存。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择优选择县内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主要粮食加工企业或经营企业负责承储。

政府储备直属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政府储备管理相关规定,除组织落实政府储备管理职责和各级党委、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粮食和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和质量事故;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加强粮油保管、质检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各承储企业定期对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

县级成品粮储备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及以下,包装物、计量误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识须要素齐全、清晰准确。大米储备质量等级应达到 “国标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面粉应达到“特制一等”及以上质量标准。食用油为豆油、菜籽油、花生油及调和油等其他食用植物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小包装存放。

第十八条  存放县级原粮储备的仓库应当悬挂《储备粮油仓卡》,仓内分垛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应当在粮垛醒目位置设置《储备粮油垛卡》。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在仓内设置专门标识明确存放区域,强化台账、垛卡管理。分垛存放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应设置《县级成品粮油垛卡》,不得在同一专区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县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原粮储备轮换由承储企业在储存周期内根据粮食储存状况适时向县发改局提出轮换申请,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研究提出轮换初步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向承储企业下达轮换计划。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收到轮换计划后,制定科学合理的具体轮换工作方案,明确轮出(入)品种、数量、储存仓号、进度安排等具体内容,适时报送轮换工作进度。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原粮储备的轮换。

第二十三条  县级原粮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轮换形成的价差盈余纳入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用于承储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等费用支出或弥补轮换亏损。轮换形成的价差亏损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弥补。

第二十四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轮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储备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承合同数量。特殊时期,县政府需动用县级成品储备粮油时,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指令,确保“调得出、用得上”。

第二十五条  县级原粮储备轮入粮食必须为当年度生产新粮,承储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出入库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粮食出入库检验项目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县级储备库存。新入库粮食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以上标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储备粮食进行统一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进行验收。若在出库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严格按照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六条  县级原粮储备的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承储企业因未及时轮换而导致储备粮油陈化变质,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县级储备粮的参考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地上仓小麦4年、稻谷3年、玉米2年、豆类2年;地下仓小麦6年、稻谷4年、玉米3年、豆类3年。

第二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县级原粮储备轮换架空期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若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需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对于响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政府安排县级储备原粮出库形成超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在保质期内自行适时轮换,库存量不得低于下达储备计划数量。对于响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政府安排出库形成数量差额或架空的,应急响应终止后,承储企业应在交通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补充到位。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等负直接责任。要按规定建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原粮储备轮换验收。轮换入库前,由县发改局根据轮换方案组织对承储企业拟储粮仓库等准备工作进行确认;轮换结束由承储企业申请,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对轮入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出据验收结论。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动用

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动用县级储备粮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意见:

(一)县内两个及两个以上镇或县政府所在地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二)县内两个及两个以上镇或县政府所在地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发改局根据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会同县财政等单位下达动用计划,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动用计划组织库点完成粮油出库发运,并填写《地方储备粮油动用投放出库通知单》作为后期结算依据。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指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指令。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指令,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结算。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费用与信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费用由保管费、质检费和监管费、轮换费和贷款利息补贴组成,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县级原粮储备保管费用补贴每年每吨100元(含质检费和监管费每年每吨6元),县级成品粮储备保管费用(含质检费和监管费)统一按70%折率推算原粮数量计算补贴;县级食用油储备保管费用补贴每年每吨480元;

(二)县级原粮储备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50元;县级成品粮储备轮换费用统一按70%折率推算原粮数量计算补贴;食用油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200元

(三)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入库成本,参照当年农发行储备粮贷款利率计算补贴。

第三十六条  县级原粮储备保管费用、质检费和监管费及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每年拨付一次,轮换费用轮出时拨付2个年度、轮入时拨付2个年度。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质检费、监管费、轮换费用及贷款利息补贴每年拨付一次。

各项费用由县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核定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贷款利息由各承储企业与农发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的增长机制,补贴标准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粮油保管、轮换费用增长等因素进行及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建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原粮储备粮收购、轮入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在入库验收时据实进行核定。县级原粮储备粮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轮换操作的,其轮入、轮出的价格由公开竞价形成。入库成本价由成交价加合理入库费用及交易手续费构成。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入库指导成本价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市场中等价格确定,入库指导成本价与企业实际入库成本无直接关系,仅作为承储企业贴息的计算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九条  县级原粮储备贷款金额按照入库验收核定成本价予以发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轮换销售及购入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宁陕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发行宁陕县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本金由企业自行筹措。承储企业可依据承储合同向农发行宁陕县支行申请储备粮贷款,允许承储企业通过其他商业银行或自筹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本金贷款利息补贴参照农发行储备粮贷款利息执行。

承储企业从农发行宁陕县支行获得储备粮贷款的,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专款专用,出入库资金管理要按照农发行宁陕县支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储备粮贷款资金安全。

第四十一条  在特殊时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需动用县级储备粮出库形成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承储企业应当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核定后,由县财政专项资金解决。

第四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合理损耗由承储企业在费用补贴中解决。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经核实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负担。

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变、降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和财务情况,并将统计、会计汇总报表报送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计划、统计和财务报表以及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除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外,不得随意提供和泄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四十六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农发行宁陕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

第五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整改;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绩效自评报告编制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开展县级储备粮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承储企业,并督促承储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储备粮管理费用年度预算设立和项目资金分配以及对承储企业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承储企业由发改局下达正式通知,责令其进行整改或者取消承储计划。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权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周期轮换计划的;

(二)将县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给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由有权机关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入库、出库、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五)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响应的;

(七)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八)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轮换或者实施轮换不力,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空(亏)库的;

(九)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管理档案和质量安全追溯等业务管理制度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支行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十三)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宁陕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0日止。原2022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宁陕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2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