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G210宁陕县城过境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4-0899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5-12 11:03 | 成文日期: | 2024-05-09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函〔2024〕28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函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为保障G210宁陕县城过境线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陕县城关镇关一社区及朱家嘴村城镇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城老街片区、三星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县城周边现行统一征地标准,特制定《G210宁陕县城过境线征地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表》。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G210宁陕县城过境线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补助)工作。
二、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13万元/亩,林地5万元/亩。地类认定依据以有效证件和现状为准。
(二)房屋补偿标准及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参照《G210宁陕县城过境线征地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表》执行,房屋以墙皮为界进行丈量,标准详见附件。
(三)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对于本办法未明确补偿标准的附着物补偿,由征地工作专班根据市场价与权属人协商解决,数额巨大的由征地工作专班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其他事项
(一)凡属违法违章建筑及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抢建的建筑物以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在规定时间内拆迁完成的房屋奖励10000元;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坟墓迁移的,每座坟墓奖励2000元。
(三)因工程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协商拆除和迁移。
(四)土地征收后,符合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地农民范畴享受相关政策。
(五)对于本补偿标准未涉及到的问题,由征地工作专班商有关各方拿出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六)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宁陕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